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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会风险的法律控制--以比较法为视角

  二、合会风险的常见样态分析
  合会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倒会。日本、香港、印度在这方面的情况受资料所限不甚了然,但从海峡两岸的情况看,大规模的倒会现象均时有发生。据统计,台湾地区1981年合会倒会案件中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就有41起,其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30起,倒会总金额为11.04亿元新台币;1982年这些数字相应上升为47起、37起和37.3亿新台币。1983年11月,大规模的倒会风波再次造成数亿美元的损失。[11] 在大陆地区,合会倒会的典型案例更是时有发生,且耸人听闻。如1985年温州乐清“抬会”倒会,会款总额一年内即达4亿元,中小会主上千人,会脚20万人,倒会后因入会而至破产后自杀者63人;[12] 1987年福建平潭倒会,引发打、砸、枪、伤害事件82起,抢夺案件21起,封房事件20起,非法抓扣人质112人次。[13] 2004年福建宁德福安合会大规模崩盘,涉及金额高达25亿元,牵涉福安市85%的家庭。[14] 一时之间,令人谈会色变。
  从历史上看,合会风险的存在,古今皆然。明代邹元标在其《愿学集》中描述:“摇会一事,虽通财之道,原为亲友济急而设,非营谋生息之端,每见罄其所有,而尽滥于会之人,得手者固多,失足者亦复不少,平时轻易许诺,并不量入为出,及至会期一到,点金无术,虽重利而不顾,惟求先应于会,岂非剜肉医疮,如至公、六总等会,皆六年满局,其中难免盈虚消长,请自审之。”合会虽起源于“亲友济急”之合作互助,但合会机制中的“营谋生息”却拓广了合会的市场,且日益成为入会的主流。“生息”是合会制度的功能之一,先次序得会以更早地获得资金与后次序得会以更多地取得会息成为入会者的决策博弈。
  从机制整体分析,由于消解风险机制的缺失,合会,尤其是其中的竞标性合会,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因为出息越高、得标越早的人负担就越大,也就越有动机逃会;自然,已存逃会动机的人也就会尽量地以较高的会息在较先次序得标。这就需要引入恶意倒会的惩罚机制。但由于合会属于自由借贷性质,对会首和会员的约束体现为一种信用约束,更多的是一种社会意义或道德意义上的存在,因此,若逃会的收益与其成本相比不成比例,则自经济分析角度而言,逃会便具有某种必然性。[15] 也正是如此,将合会纳入法制的轨道,在机制上消解其倒会风险就尤其必要。
  就个案或个体行为而言,合会倒会的原因千差万别,从两岸倒会案例分析,大体可作如下划分:
  1、合会的运行方式违反了它固有的合作互助本质,沦为投机、甚至赌博的工具。例一:台湾地区自80年代后,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使得合会标的数额显著增加,居民入会动机也从调剂资金为主演变为追逐更高利息,从而使得许多合会脱离了实体经济,成为纯粹的金融投机行为,成为一种金钱游戏。社会民众的这种投机心理被人利用从而导致了从1981年开始愈演愈烈的大规模倒会风潮。 [16]例二:“抬会”。抬会是一个合会聚合体,其组织结构的几何图形呈金字塔形,位于塔尖的是大会主,塔的中层则是中会主、小会主,塔的最底层则是会脚。抬会由各层级合会聚合而成。抬会的运行与合会的传统运行方式完全不符。比如温州乐清的一个抬会,其运行是:一个会员入会时,先交给会主11600元,从第—个月开始,会主每月付给会员9000元.连续付12个月。计10.8万元。从第13个月起,会员每月付给会主3000元,连续付88个月,计26.4万元。[17] 从该机制的设计来看,无论是会主还是会员,为了维系会的存在,唯一的办法就只能是以会养会,以新会员抬旧会员,以会员抬会主,因此,永不穷竭的新会员的存在及诚信且有能力履行合会的务就成为抬会存续的必要条件。这自然是不可能的,因此,抬会的倒会具有必然性。例三:“日日会”。如上世纪80年代末福建宁德的“日日会”,人们标会的目的只是为了加入新的合会以赚取利差,而不是投资于可使资本增值的生产或因生活消费所需,完全属于恶意的资金炒作。这种投机做法或许有偶然成功的孤例,但当该投机行为普遍化之后,其失败也就成为必然。只不过人们都寄希望于将风险转嫁到他人头上,这与人们既使知道十赌九输,但却希望自已便是那会赢的唯一的赌徒心态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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