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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问题

  在岗轮训,是指对在特定岗位已经工作一定时间的检察官进行的专业轮训。由于轮训会涉及到经费、工作量等方面的限制,根据目前的情况,在岗轮训平均每年应当不低于20天,即在一定岗位工作满三年,应当接受为期两个月的在岗轮训。
  在岗轮训的培训内容,应当根据岗位不同以及轮训的层次不同进行不同的设计。基本思路包括:一是,按照专业岗位(如侦查、批捕、公诉、监所等)不同,设计出该岗位所需的知识点和技能范围,并按照轮训进次进行划分,确定不同进次应当培训的内容;二是,按照岗位的层次(如检察院层次和干部层次等)不同,设计出不同层次的岗位所需知识点和技能范围,并按照轮训进次进行划分。在岗轮训应当力求通过多次轮训后,为骨干检察官、专家型检察官的培养从职业教育方面的提供必备的基础素质。
  (二)课程体系设计与教材编写
  与培训类别设计有着紧密联系的是课程体系设计问题。1996年,山东省检察官培训中心对检察官培训的课程设置和教材问题进行了调研。结果发现,适合检察官培训的课程和教材不多。从课程设置上讲,重复培训的课程较多,如宪法刑法、刑诉法等;从教材看,专业课教材的通用内容多,检察官的专用内容少;基本理论的内容多,实务理论的内容少。还有一种情形是,一些专业课程中基本理论与实务理论之间缺乏联系。如职务犯罪侦查课程,基本理论部分基本上是从刑事侦查学中抄袭而成,缺乏职务犯罪侦查的基本理论,因而导致实务理论部分仅限于侦查经验的无序堆积。
  检察官职业教育课程体系具体设计,尚需要通过专门的调研后才能确定。但在骨干课程体系设计方面,笔者建议应当根据检察机关人员知识结构的变化,进行调整。特别是应当区别于大学法学专业的骨干课程体系,建立具有检察机关特色并适应不同类型培训需要的骨干课程体系。
  检察官培训的课程体系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科技等诸多方面。在课程体系的设计方面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围绕检察业务的需求来设计课程类别。以轮训课程设置为例:政治方面,主要考虑设置与新立法和执法环境变化有关的政治理论、社会形势等项课程;经济方面,主要考虑设置与检察业务相关财务、会计、证券、期货、税收、金融等项课程;法律方面,主要考虑设置新出台法律讲座、各科法学新进展等项课程;科技及技能方面,主要考虑设置与搜查、司法会计、法医、物证科技、信息技术等专用技术的应用以及侦查指挥等项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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