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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问题中的法律战

台湾问题中的法律战


陶然亭


【关键词】台湾  法律战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全文】
  台湾问题中的法律战
     ___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的法理基础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台湾和大陆同属一个中国这是无论在历史,还是在法律上都是谁也改变不了的事实。而在当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这也是包括联合国在内的众多国际组织和包括美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所承认的事实。而台湾的地方领导当局特别是以陈水扁为首的民进党在地方领导人选举中获胜后,台独势力猖狂至极。他们甚至试图利用“公投”来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事实。中央政府在台湾问题上采取了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从“一国两制”到武力解决的多套方案。当和平解决成为不可能时,武力就成了解决台湾问题最后和唯一的选择。那么,中央政府使用武力解决台湾问题的法律依据又在哪呢?2005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以下简称“《反分裂法》”)虽然规定了有关授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处理,但却没有为这种处理作出准确的法律性质的定位。这样就目前来看不仅无法积极的争取台湾人民对维护统一的支持,而且非常不利于中央政府在战时的外交工作,无法为我国在战时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更为重要的是法律战已经上升为当今战争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别是对于企图造成“法理台独”事实状态的强硬台独派,法律战就更加必不可少。笔者仅就目前情况下,我国中央政府为维护祖国统一而对台湾地区使用武力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战的策略做一点浅薄的探讨。
  一、台湾问题的法律性质
  台湾问题实际上由中国内战引起的遗留问题。中国在1946年爆发的内战从法律上看实际上是一次通过暴力革命方式进行政府变更的行为。而中国作为国家这一国际法的主体没有任何变化,仅仅国家里的政府发生了变化。除去使用了暴力革命改变社会制度的方式,这种政府变更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与通过选举导致的政府变更没有任何区别。国际法的通说理论上,对一个国家新政府的承认即意味着对前政府合法性的否定。对该国新政府的承认也不涉及对该国领土、领空、领水和领海的任何变化,并等于承认新政府对国家领土、领空、领水、领海的主权。而台湾及附属的澎湖列岛、钓鱼岛等岛屿属于中国领土不仅举世公认而且在1945年为结束第二次世界大战发布并被日本接受的《波茨坦公告》中有明确规定。因此,准确的说1949年10月1日在北京成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即新的中国政府,而不是简单的说“新中国”。承认新的中国政府也就意味着承认新的中国政府对包括台湾、钓鱼岛的领土无可辩驳的主权。因为世界上中国只有一个,而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中央政府。前中国政府是在内战失败的情况下其残余势力退守台湾省的,而且没有任何法律文件表明中央政府结束了与前政府残余势力的敌对状态。多年来,中央政府所奉行的凡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就不能承认退守台湾前中国政府残余势力的外交政策,则恰恰是这一法律问题的正确体现。台湾从来都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也没有被并入过外国版图,因而台湾在法律上从来也没有从中国的版图上分裂出去。既然,台湾从来没有分裂出去,那么中央政府也就不存在统一的问题。对于中央政府来说,面临的问题是如何维护统一的问题。在这一点上,台湾问题与香港和澳门问题是不同的。虽然台湾一直是在中国的版图内,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自1949年10月1日成立后却一直未能对台湾及钓鱼岛等实施有效管理,而是由前中国政府残余势力进行管理。即使是以陈水扁为首民进党上台,也不过是前中国政府残余势力所建立的制度的产物。台湾问题的法律性质就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一部分的台湾及钓鱼岛等附属岛屿由于中国的内战未能正式结束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和统治,未能在台湾及钓鱼岛等附属岛屿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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