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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经济恐怖主义”

如何应对“经济恐怖主义”


季卫东


【全文】
  根据公安部披露的统计数据,2004年全国正式立案的绑架事件达3863起,即平均每周74起、每天11起。如果把没有报警和私了的案件也计算进来,数字应该更大。而在以同类犯罪猖獗闻名的意大利,平均每周发生1起。即使把领土范围和人口的因素考虑在内,意大利同样单位面积内发生的绑架案件数也只相当于中国的一半。由此可见,这种凶恶犯罪在中国已经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
  一般而言,绑架的目的是多样化的,或为营利,或为报复,或为政治。但最常见的还是诱拐或挟持人质以勒索赎金。这种犯罪的作案方式有一个特点,就是必须与被害者家属、保安公司以及警察机关周旋和讨价还价,因而往往具有组织化、智能化的性质;绑架人在目的不能得逞时往往“撕票”,得逞后携款潜逃时,为自身安全不惜杀害人质。这种以人质人身勒索巨额赎金的犯罪行为,可以理解为一种经济恐怖主义活动,对于社会危害巨大。
  在现阶段的中国,这种犯罪还表现出以下特点:不仅富裕的企业家和知名人士及其亲属成为绑票的主要对象,而且被害方为了人质安全往往不愿报警,宁可私下解决、破财免灾。其结果,绑架可能演化成“假劫持、真勒索”的生财游戏,在反复的博弈中可能会形成黑白两界之间的默契和潜规则,甚至还可能出现不同集团围绕赎金而串谋分赃的暗盘交易事业化。
  从犯罪学和刑事政策学的角度来看,对付绑票勒赎这样的行径,不得不以预防为重点。只有在计划和实施劫持的犯人切实感到作案的风险太高或得不偿失的条件下,发案率才会保持低迷状态。中国刑法239条规定的绑架罪包括以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为对象、以勒索财物或者作为人质为目的等不同情形,课刑很严厉,自10年有期徒刑起直至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法第240条至第242条还对以营利、猥亵、强制婚姻、移送国外为目的而拐卖、收买、非法拘禁妇女和儿童的犯罪和惩罚分别给予具体的规定。
  但是,从预防犯罪、中止作案以及避免或减轻恶性结果的角度来看,似乎还有必要进行更细致的制度化作业,例如增加对组织性犯罪加刑和对释放人质减刑的调整规范、设置对预谋绑架行为的罚则以及对自首者减免惩治的具体标准,等等。为了防止恶意串通、打消逐利诱因,不妨考虑制定在一定条件下冻结绑架案件被害者亲属资产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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