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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我的经验与感悟

人民陪审员:我的经验与感悟


何 兵


【全文】
  我应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法院的聘请,担任人民陪审员近四年了。期间参与陪审的案件虽不多,却颇有一些经验和感悟。
  请审判长回避
  一定的仪式可以造就神秘的氛围,神化仪式的操持者,唤起人们内心的神圣情感,将凡人塑造成偶像。偶像一旦造就,人们就会对偶像产生莫名的敬畏,此是造就权威方法之一。一脸庄严的英国法官离不开法袍和假发,就是这个道理。
  除了这些外在的装饰,法庭还需要一些仪式化的程序。这些程序虽然在法律上是必要的,但实务中,常常沦为应景的道具,回避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在交待完法庭组成人员和当事人权利之后,法官大人总要问上一句:“对于上述法庭组成人员,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和律师们总是坚定地回答:“不申请回避。”作为出庭律师,我也经常这样说。在中国的情景下,这种坚定的回答并不表明,律师们对法官的公正性有坚定的信心,只表明律师对法官的恭敬态度和对法官莫测神威的一种臣服。社会各界对司法的不信任,不仅使律师感到痛苦,而且一些公正的法官也深感委屈。下面的陪审故事说明了这一点。
  审判长:“对法庭上述的组成人员,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我申请回避!”
  审判长:“你申请谁回避?”
  原告:“我申请审判长回避!”
  审判长:“申请回避的理由是什么?”
  原告:“我在三个月以前就向审判长申请调取重要证据,但至今为止,审判长不去调查。这一事实表明,审判长不能公正审理本案,所以,我申请审判长回避。”
  原告所言是否属实以及能否成立,我就不在此饶舌了。法庭出现这一戏剧性场面,我们应该怎么办呢?懂行的人都知道,法庭只得休庭。法庭人员鱼贯而出,旁听的人员叽叽喳喳,等着看好戏。我们两个人民陪审员和其他审判员按程序将申请提交给了法院院长。我不知道,审判长当时到哪里去了——估计是到办公室生闷气去了。院长问明情况后说,这个理由不成立,这不是法律规定的回避理由,驳回申请——院长的决定是合法的。由于审判长是被申请回避的对象,所以院长的决定只能由其他法官代为宣布。
  审判员:“原告,你提出的申请,法庭已经依法提交给了本院院长,院长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决定驳回你的申请。依据诉讼法的规定,你对院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原告,你是否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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