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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与约定的狂想——一场中国宪法学圆桌学术会议的述评

对话与约定的狂想——一场中国宪法学圆桌学术会议的述评


林来梵;郑磊;翟国强


【全文】
  业已过去的2004年,是一个与宪法的名义密切相关的重要年头:五四宪法颁布50周年,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又恰好在3月份通过。时值深秋的杭州,“中国宪法学的方法与基本范畴”学术圆桌会议于11月18日在浙江大学法学院召开,本次会议同时也是“现行宪法颁布二十二周年的纪念会”,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浙江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联袂举办。在这次被视为“小规模、高层次”的研讨会上,提交的论文近20篇,来自全国各地的20余位宪法学专家参加了高密度的研讨。
  会议以“学术圆桌会议”的形式举行,按第一场主持人林来梵教授的说法是“依据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贯穿着学术上的对话和约定的精神,其中心主题有两个:一为中国宪法学的基本范畴;二为作为第一个主题讨论基础的宪法学的方法,席间各种观点纷呈,彼此交锋频仍。现将会议的研讨内容综述如下,并在最后再作总结,算是添附骥尾。
  一、方法论之辩
  本次研讨会的中心主题本来是意图通过学术交流和对话,形成对中国宪法学的基本范畴的共识与约定,在此基础上推动中国宪法学体系的完善和研究的深化。然而,“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基本范畴与方法有着极大的相关性,对基本范畴之共识的达成,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方法论上的立场,为此会议加入了方法论的议题。没想到不少代表们就此主题宪法抱有浓厚兴趣,发言相当踊跃,其间还展开了激辩。
  近年来,宪法学作为学科的独立与自治问题得到宪法学界内部的自觉反思。就此,郑贤君教授在会上提出,宪法学的科学性在于主体以宪法概念为依据解决宪法问题,这就意味着对规范的评说和分析既不是政治的,也不是历史的,更不是哲学意义上的正当性探讨。让宪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首先就得使之摆脱过去对政治学的过分依赖,使之离相关的学科越来越远。对此,年轻学者张翔博士对此也持有类似的看法,但苗连营教授则倾向于认为:传统的宪法学离其他方法够远了,当下我国宪法学必须借鉴其他学科的方法,能解决实际存在的宪法问题才是关键所在。刘连泰副教授也质疑道,如果郑贤君教授所提交的会议论文中的“宪法学”概念换成“法学”,其文章的论点仍然成立的话,那么,宪法学与一般的法学的距离就无以体现。而谈到宪法学的独立品格,韩大元教授认为,独立的范畴体系是形成独立学术品格的标志,中国宪法学应有自己范畴,但形成范畴共识是逐步积累的过程。胡锦光教授还提出“宪法学的视角”的说法,他指出,近些年来社会中发生的许多与宪法相关的事例,由于宪法学的视角却是缺位的,它只能是事例而无法上升到案例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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