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隆奇利是一位 “在德意志宪法学史上留下了巨大的足迹”的学者。[10] 他的思想诞生在一个市民经济逐步发展,自然科学、尤其是生物学取得重大成果的时代。在这种气运下,自然法学的社会认识就顺理成章地被看作是主观的、观念的假想,为此,抛开自然法思想的立场来建构国家理论,并在这种理论的框架中考虑市民的自由,就被提到当时的宪法学的面前。布隆奇利回应了这个时代的课题,并巧妙地借用了科学,或确切地说是生物学的思考方法,提出了所谓的“国家有机体理论”。在他看来,国家的出现是独立于人的意志和创意的自然过程,其自身拥有生命、运动和成长的机理,遵循进化的规律生成、发展和消亡。这种学说显然典型地体现了当时西欧社会学科理论开始服膺科学主义,并借助经验科学的方法来思考社会现象的潮流,反映了科学主义与实证主义的合谋动机。在笔者看来,这简直是整个人类思想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认识这一点,自然对理解19世纪的德国实证主义宪法学的精神也殊为重要。
但布隆奇利的学说并非那么单纯。就国家理论而言,他自己也意识到不能仅仅仿效自然科学的认识。在他看来,国家具有以下七个特性:[11]
(1) 被统一的多数人;
(2) 领土、国民与大地的永久性关系;
(3) 全体的单一性;
(4) 统治与被统治具有区别;
(5) 具有有机的性质;
(6) 具有人格特征,即是一种道德的、精神的高级有机体;
(7) 拥有男人的特性。
布隆奇利认为,
宪法正是这种“国家的肉体”,因为它规定了国家的各种制度,在它的形式中人民的生活才能实现;国家是被秩序化的“部分”的整体,这个部分包括个人、官吏 和 君主,为此,为了实现整体的目的,君主不能肆意妄为,官吏也必须服务于整体,像法官那样具有无党派性。显然,我们从这里可以看出布隆奇利理论中的法治主义和自由主义倾向。正像后世的耶利内克所言:如果说莫尔是自由主义国家思想的先导者,那么布隆奇利就是这种思想的普及者。[12]
当然,真正意义上的近代德国也可以说是在1870年普法战争后形成的。在这场战争中取得胜利的普鲁士国王,以德国皇帝的名义在巴黎的凡尔赛宫即位,象征着自解放战争以来德意志人民长年的国家统一这一悲情性愿望的最终实现。1871年,作为帝国的组织规范,《德意志帝国宪法》宣告成立。无须多言,这个
宪法体制采用的是传统的君权主义与以产业资本家为中心的市民自由主义之间的妥协形态。然而,也正是基于这种妥协,过去数百年的政治动荡得以趋于相对的稳定,德国的产业革命急剧发展。这种特殊的时代背景,便产生了立宪主义的主题变奏曲:与其彻底实现实质的自由与正义,更重要的倒不如是维护形式意义上
宪法秩序的安定性。
思想和现实的长久铺垫已经完成,拉班德时代的宪法学终于应运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