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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九)暂时的结语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九)暂时的结语


邓正来


【全文】
  五、暂时的结语
  本文经过《政法论坛》连续四期的连载[124],已然成了一篇17万言的论文。在本文的讨论中,我对中国法学在1978至2004这26年中的发展,亦即我所谓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时代进行了“总体性”的反思和批判,对支配此一法学时代的“现代化范式”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追究,对构成此一法学时代基本知识内容的“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逐一做出了分析和批判,而且还明确对其发展过程中缺失对中国现实予以关注的现象(包括中国法学的“都市化取向”)提出了根本的质疑。经由上述努力,我最终得出结论认为,中国法学之所以无力引领中国法制/法治的发展,而只能逼使西方法制/法治在中国的移植和拓展,实是因为它受到了一种源出于西方的“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种“范式”不仅间接地为中国法制/法治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致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与此同时,这种占支配地位的“现代化范式”因无力解释和解决因其自身的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终于导致了我所谓的中国法学的“总体性”的结构性危机,或本文所谓的“范失”危机。
  据此我认为,我们必须结束这个受“西方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并在此基础上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这意味着本文的这一结尾,实际上只是一个暂时的结尾,是一个新的起点,因为本文所旨在展开并由此引发的对中国法学的反思和批判、本文所主张的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思考和研究,都还只是刚刚起步。因此,我们必须运用反思和批判这项武器去终结我们参与其间的那个旧有的法学时代,并对我们有可能参与其间的真正的“中国法学时代”做出我们每个个人自己的智识贡献。当然,这一认识上的转换,也许是由那种具有“革命性”的思想因子所引发的,但是这种转换本身却并不是以革命的方式在顷刻之间实现的,因为它所需要的是一种在各种不同的有关“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方案中经由反复讨论而达成某种“重叠共识”的过程——类似于罗尔斯所主张的那种达成普遍正义原则之“重叠共识”的“反思平衡”过程[125],或者是一种就“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方案而形成的那种根据当下中国现实之“问题化”的理论处理而对中国身份(identity)进行重新界定的过程。[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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