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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理想和法治实践的限度-----《美国最高法院》中文版序言

法治的理想和法治实践的限度-----《美国最高法院》中文版序言


桑福德.列文森著,任东来译


【全文】
  为罗伯特•麦克洛斯基的《美国最高法院》中译本写序,实乃愉快之至。尽管为该书增加了两章和一个结语,以便能让它涵盖1960年本书初版以后的内容,但是,我仍然把它视为麦克洛斯基的著述。这样做的部分目的,是表达我对这样一位真正杰出人物的敬意,在1960年代,他恰好也是我的研究生导师和博士论文的指导者。
  罗伯特•麦克洛斯基生于一九一六年。在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他进入威斯康星大学学习。所有的学者(还有法官)折射了他们所生活的时代,麦克洛斯基当然也不例外。在经历了大萧条之后,他基本上是一个新政民主党人,坚决支持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强化联邦政府权力的努力。当然,最高法院,在其1937年的戏剧性转变之前,反对罗斯福的做法。像诸多那个时期的学者和民众一样,麦克洛斯基认为最高法院手伸得太长了,无论是就宪法解释而言,还是就其构造美国政治大潮的实际能力而言。这一点成为麦克洛斯基在哈佛大学讲授最高法院一课的主题,也最终成为本书的主题。很明显,麦克洛斯基是一位对美国政治制度运作感兴趣的政治学家,但同样重要的是,要理解他,还要知道他在威斯康星大学主修的是文学,而且终身都保持着对文学的浓厚兴趣。这大大有助于他的写作风格:浅白易懂,从不咬文嚼字。在哈佛大学,他还讲授美国政治思想的课程,并总是把最高法院的全部历史视为就何为美国最重要的价值与其它美国思想大师所进行的对话。作为一位在哈佛大学做他助教的人,我切身感受到他备课的细致认真,授课的清晰流畅。他当然注意与自己学界同行的交流,但是,他看来更专注于如何有效地向非学术界的受众转递知识。因为这些人在遇到事关如何理解最高法院在宪法解释中作用的那些问题时,可能会求助于他。
  我想,要把他的观察角度传递给新的听众,包括你在内的那些远离美国(就地理而言)的读者,上面的提示至关重要。我毫不怀疑,时至今日,麦克洛斯基的观点依然重要,即便由于过去四十年的发展,他不可避免地会修正自己的某些论点,如果他活着的话。我相信,对于任何一位有志于理解我们在现实中所云的“法律主治”(the rule of law)真正含义的人,麦克洛斯基的视角极其重要。在二十一世纪所有体面的国家中,政治精英的确应该将自己置于法律的限制之下,这已成为一种普遍的认识。在当今绝大多数的国家中,“法律”首先包括一部成文宪法,而这些国家中的大多数,尽管不是全部,“法律”还包括一个能够执法的、独立的司法机构。然而,当人们看一下美国的历史(在所有国家中,美国或许是对自己的宪法最毕恭毕敬的国家),很明显,政治领袖,特别是当他们得到民意的支持时,其行事方式,从严格遵循宪法规范而言,大有可商榷的余地。麦克洛斯基的一个主要论点是,在民意要求(假定由民主产生的立法者和总统的决定代表了民意)与宪法规范施加于这类决定的限制之间存在着一种紧张关系(tension)。他的中心看法是,要强制执行那些针对被唤醒的民众或政治领导势力的宪法规范,美国最高法院已经做的和能够做的,可谓聊胜于无。他论证说,当它在“边缘”行动,而非投身于与上述那些势力全面交锋时,最高法院的作用最有效。对一些人来说,这实在是令人沮丧的看法;对另一些人来说,却让自己摆脱了以下的担忧:最高法院会走得“太远”,将其注定会有争议的、有关宪法可能性的观点置于“人民”(或者,至少是那些宣称以人民名义统治的领导人)观点的对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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