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适用中的问题。
第一,罪与非罪的界限。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直接故意,因为信用证诈骗罪的行为入必须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上有故意实施诈骗的行为。如果有的工作人员由于水平有限或不负责任,在办理、使用信用证过程中实施了有关违法行为,则不以信用证诈骗罪来认定,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和故意实施诈骗的客观行为,而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处于其不当获利应依法追缴。要把握数额是否巨大,情节是否严重。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有关信用证诈骗行为,但情节并不严重或数额较小,则不应认定行为人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有关信用证诈骗行为,没有得到预期的钱财,但给当事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也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第二,本罪与其他罪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本罪有时与贷款诈骗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会发生法条竞合。如利用信用证骗取银行打包贷款,即行为人预先编造事实,骗取信用证后,再用骗取的信用证作担保,到银行骗取贷款,这种行为既构成贷款诈骗罪,又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属法条竞合,根据
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应定为信用证诈骗罪。再如行为人伪造、变造信用证后又使用伪造、变造信用证的行为如何定性?伪造、变造信用证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使用伪造、变造信用证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在这种情况下,两罪形成牵连关系,不应数罪并罚,而应从一重罪加重处罚,据此,应将该犯罪行为认定为信用证诈骗罪进行处罚。
第三,对信用证诈骗罪的处罚。对于进行信用证诈骗,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195条、第199条、第200条规定,其刑事责任是: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犯本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四,注意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在信用证诈骗罪中,一些犯罪分子是境外的,在适用法律中要特别注意。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力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境外的犯罪分子触犯
刑法第
195条的规定,按信用证诈骗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