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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紧急状态法》刻不容缓

制定《紧急状态法》刻不容缓


赵德关


【关键词】紧急事件 紧急状态 紧急措施
【全文】
  
  伦敦爆炸案的发生,表明国际范围内恐怖主义活动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突出表现在:恐怖活动由外生性趋向内生性,恐怖分子不是来自境外,而是土生土长的本国人;恐怖动机不再集中于政治方面,有时甚至仅仅是为了发泄对社会的某种不满,表达某种思想,相应恐怖目标也日益分散,防不胜防;恐怖方式趋于多元化。可以预见,今后的恐怖主义活动与普通犯罪的界限将越来越模糊,难以区分,受到威胁的将不再仅仅是西方国家,而是世界各国的政府。为应对这种挑战,提高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危机意识与危机管理能力,确保我国平稳度过发展的战略机遇期,有必要加快立法进程。制定《紧急状态法》,已属刻不容缓。
  制定《紧急状态法》,需要明确几个问题:
  第一,适用范围问题。将哪些紧急事件纳入这部法,是笼统地全部纳入,还是有选择地部分纳入,关系到这部法的操作性与实用性。
  第二,紧急状态的概念。是一种自然状态(紧急事件一发生即自动进入紧急状态)还是一种法律状态(紧急事件发生后,需要法定机关宣布方能进入),存在较大分歧。
  第三,紧急状态法的定位。我国目前已根据紧急事件的不同,分别制定了一批紧急事件处置法律、法规和规章,如防洪、公共卫生、核事故等方面。《紧急状态法》与这些法律规范的关系值得考量。一种方案是归并式,《紧急状态法》将这些法律规范的内容统统纳入,作为紧急状态进入前的紧急事件处置予以规范,从而形成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该方案的优点是可以以《紧急状态法》为龙头,确立统一的紧急事件处置法律体系和体制,克服目前法制层面法律多元,体制层面各类紧急事件处置机构各自为政,对并发性紧急事件无所适从的弊病。缺点是立法难度较大。另一种方案是并行式,《紧急状态法》只讲紧急状态进入之后的事情,至于紧急状态进入前的紧急事件处置,由现行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优点是立法成本较小,缺点是无法解决现行紧急事件处置的种种弊端。
  第四,对紧急事件的处置、紧急状态要不要分类、分级,是在进入紧急状态前分级,紧急状态作为最高级,还是紧急事件处置的全部阶段(包括进入紧急状态后)均进行分级,是在分类的基础上分级,还是在分级的基础上分类。
  第五,要不要将现行法律法规确定的各类紧急事件处置机构串起来,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一个统一的主管部门,以有效应对各类紧急事件,特别是并发性紧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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