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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检察调解可行性的法理分析和实践探讨——兼论民事检察调解案件的适用条件及原则

对民事检察调解可行性的法理分析和实践探讨——兼论民事检察调解案件的适用条件及原则


李旺城


【摘要】本文通过法理探讨和实践论证两方面探讨了民事检察调解的可行性,并提出了完善这一办案方式的适用条件和原则,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申诉、缠诉问题,从而推动民事检察改革的深化与发展。
【关键词】民事检察调解 执行和解 可行性 适用
【全文】
  近年来,不少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检察活动中创新了新的监督方式,除法定的抗诉外,还在积极探索促成当事人在民事检察申诉过程中自行和解(简称民事检察调解)的工作方法。但因其无法律明文规定,故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争论:持否定意见者认为,任何司法形式都必须有法律明确授权,否则是无木之本;持肯定意见者认为,未为法定不等于其不合法,社会是在不断发展的变化的,民事检察调解不违背法律原则,遵循自愿原则,符合中国国情,因此是合法形式。面对这两种争论,本文拟从该种办案形式理论上的合法性、实践中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并提出发展完善民事检察调解的具体对策,以期更好地解决申诉、缠诉问题,从而推动民事检察改革的深化与发展。
  一、民事检察调解可行性的法理分析
  民事检察调解,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的过程中,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但争议不大或标的较小,当事人有和解的诚意无抗诉必要的,促其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而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办案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明确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因此执行和解[1]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表现,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是有效的。笔者认为,这种形式既对法院实施了监督,又成功地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符合民事立法基本原则,应予肯定。
  (一)它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在不违反公共利益、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处分本人民事上的实体权能和程序权能,而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这是民事案件区别于刑事案件的根本原则,也是当今世界通行的规则,我国当然也不例外。当事人的民事意思自治,是一种充分的自治,贯穿了案件的始终。作为民事检察抗诉程序,它既是民事诉讼的司法救济程序,也是民事诉讼的补充程序,它虽然不在法院环节上,但它仍然属于民事诉讼程序范畴。因此,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抗诉程序上应当同样适用。民事检察调解,正是当事人这种民事自治权力在抗诉阶段具体运用的体现,所以它应是一种合法的办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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