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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宪政秩序与消磨的宪法雄心(译文,下)

  斯卡利亚大法官的异议语气讥讽,他将联署意见摘录到他观点的开始部分。286 讨论理性判断是他首要目标之一。他完全不能接受的是,某些被联署意见称为“理性判断”的东西能导致以下实质上的“价值判断”,即在某些情况下一名妇女堕胎的利益高于各州保护潜在生命的利益。287 在斯卡利亚大法官看来,联署意见的“理性判断”,能够实际上支持多数大法官得出任何结论,因为进行这种判断根本上就是空对空,无从把握,288 缺乏必要的限制,而他认为,最高法院无论根据何种方法宣告法律无效,至关重要的是都必须有所限制。
  斯卡利亚大法官批评理性判断作为宪法方法无从把握,以下事实强化了这一指责,即联署意见在一个地方求诸理性判断,而在其他地方又坚决拒绝适用它。持联署意见的大法官两次表达了对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 289,以下简称罗案)的正确性的怀疑,但拒绝推翻它。290 其原因之一,是考虑到最高法院的合法性,这要求判决必须“真正依照原则做出”。291 因为罗案在遭到国会和公众的严厉批评,推翻它将被认为是“向社会和政治压力妥协”,而这些压力“不应当影响最高法院有义务做出的原则选择。”292 如果推翻被认为“是在压力之下做出的,……那么它将破坏最高法院的合法性,这比任何严肃问题都更重要。”293 换句话说,尽管持联合意见的大法官们无法,或者没有,理性地论证罗案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但他们坚持认为,人们为了 “结束国家分裂而接受一个根植于宪法的共同命令,”也就接受罗案的判决。294 如果联署意见的逻辑真如这些大法官所云利用了理性判断,那么这样做也相当高深莫测。295
  在后来涉及协助自杀的格拉斯博格案296中,最高法院的理性判断也遇到了相似的困难,斯卡利亚大法官参加了该案的审理。该案中最高法院坚持说,仅仅通过对受到威胁的利益进行“仔细描述(careful description)”,即可确定一部法律是否违反了实体性正当程序。297 斯卡利亚大法官和一些学者可能相信“仔细描述”和“狭窄界定(narrow definition)”是等价的概念,298 从而认为最高法院接受了斯卡利亚大法官的思路,来确定适当水平的普遍性,在该水平上确定冲突的利益。然而,对“仔细描述”的解释看起来明显错了。应用“仔细描述”的方法,最高法院驳回了对禁止帮助自杀的法律的广泛质疑。但是五名大法官似乎同意在某些情况下州禁止帮助自杀是违宪的。299 对处于危险的利益进行仔细描述,如果可以导致既能推论说禁止安乐死的立法毫无疑问合宪,又能推论说它们有时违宪,那么“仔细描述”测试看起来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无从把握的,正如斯卡利亚大法官眼中的“理性判断”方法一样。
  也许,关注学说的无从把握并对其进行限制仅仅是新政和伟大社会宪法秩序的特征。涉及到仔细描述和理性判断的公式或许可以表达一个和新秩序原则相协调的态度,而不管其学说形式如何。试想这些术语的修辞力量:在理性判断和无理判断之间,或在仔细描述和粗心描述之间,有谁会选择后者呢?这些学说公式用这种术语来表述,显然是说对处理的任务要有一定的稳健,即使并不提供规则或公式来限制判断的行使,或确定限定性程序的结果。
  那么,也许我们可以非常大胆地说,新宪政秩序不再象新政和伟大社会体制那样认可司法审查而同时对其予以限制,取而代之的是司法审查应以一种恰当程度的沉稳来行使。300 在新政治体制中,沉稳持重是行使司法审查权的必要且充分条件。新政治体制的法官寻求显示出他们是精于技术的法律人士,长于做小事。
  为什么沉稳很重要呢?沉稳可以在新宪政秩序尚未巩固的时候,服务于保护最高法院地位的战略目标。301 但是沉稳还可能起到其他作用。如果斯卡利亚大法官作为衬托构成新秩序的司法计划的特征的话,那么他可能也是对理解沉稳重要性的衬托。他以口才著称,并被公认为在最高法院中文笔最好。302 简而言之,他是一个有娱乐色彩的大法官,而娱乐的确是新宪政秩序的一个特征。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媒体向公众展示的国家政治生活,和美国民众的日常生活相脱节,这使得观察国家政治成为了一种消遣。303 最高法院也可能逐渐被看作新政治体制中的一个娱乐机构。304 如果斯卡利亚大法官是司法系统的福克斯电视网(Fox Network)的话,那么最高法院的其他人可能就相当于全国公共广播网(National Public Radio),致力于完全稳重而严肃的节目。而严肃本身,换句话说,也是娱乐的一种模式。
  最后,沉稳的作用还在于其可能足以证明司法审查是合理的。例如,菲利普·鲍比特(Philip Bobbitt)教授曾指出,在我们的宪法话语模式中,有很多种选择方案,其中司法审查是决定性的选择,它的实践被证明是合理的,因为它使得我们的公共官员有可能行使道德选择。305 沉稳,在行使该道德选择的时候被理解为一种美德,因此有助于使司法审查的做法合理化。弗兰克·麦考曼(Frank Michelman)教授曾主张法院为在争议问题上达成一致,不应借助任何实体性标准,而应回复到弗瑞德(Fried)教授所说的“法律的人为理性(artificial reason of the law)”。306 根据这个说法,法官们可以仅通过展示他们作为法律人的沉稳老练,以确保获得支持。
  亚历山大·贝克欧(Alexander Bickel)曾经批评对特定最高法院判决的某种形式的热情,说那还完全停留在“派系的道义支持”上。307 在新政和伟大社会秩序下那是不充分的。也许在新宪政秩序中,我们寻求的是“大法官的道义支持”,既是由于我们寻求在道义上支持大法官,也是由于我们希望获得大法官的道义支持。
  3、 宪法极小主义(constitutional minimalism)的法理。——凯斯·桑斯坦教授曾把最高法院现在宪法判决的方法很有用地描述为“极小主义”。308 极小主义可以被描述为缩减方针的表现形式。大法院做出大的——极大主义的——决定,而参与更小政府的最高法院则做出小的——极小主义的——决定。
  桑斯坦教授毫无疑问正确表述了最高法院近期工作的核心特点。东部企业公司诉阿普菲尔案(Eastern Enterprises v. Apfel 309,以下简称东部企业案)可能是近来极小主义的最佳例子,三个大法官同意奥康纳大法官的观点,认为1992年的煤炭法案(Coal Act)违宪地征用了东部企业的财产。310 这一判决的依据很难概括,而这恰恰是极小主义这一术语的意思。奥康纳大法官在意见中事无巨细地叙述了煤炭法案的背景,然后解释了东部企业的公司结构以及其与煤矿工业的关系。根据奥康纳大法官的观点,这项法案 “给有限阶层的当事人强加了他们无法预期的有追溯力的严厉责任,并且这种责任的范围对当事人的行为而言相当过度”,311 因此该法案构成了对东部企业财产的违宪性征用。对该判决无论阅读得怎样粗略,也能发现它的范围十分狭窄:如果这个有溯及力的责任不是“严厉”的(但究竟什么程度才算作足够严厉呢?),或者如果这个阶层的成员们能够预见到这个责任(但需要什么样的产业历史才能证明产业成员应当预见到责任呢?),或者如果这个责任,尽管过度,还没有相当(但多大的过度才是相当过度呢?),判决结果都可能不同。很多观点运用了难以归类的标准,但是东部企业案非常戏剧性地诠释了极小主义,因为它使用了如此之多的标准,并且每一个都对结论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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