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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宪政秩序与消磨的宪法雄心(译文,下)

  新秩序对最高法院的一个影响,可能就是最高法院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下降了,因为新政治体制的新选民在政治舞台已获得了实质性胜利,使得最高法院只需要在关于那些团体的事务的边缘采取一些适度的司法行动。例如,似乎值得注意的是——只有一个例外176——最高法院最近对性别歧视法的大多数贡献都是通过对普通法律进行司法解释做出的,177 而非通过违宪审查。最高法院最近详细阐述的对惩罚性赔偿的限制,同样很温和,178 特别和最近对侵权法的立法修改相比,更是如此。179 甚至对于目前最高法院的选民们来说,为获取利益,也更多地是通过确保立法,而非从最高法院处获取喜欢的判决。
  (一) 行政缩减(administrative downsizing)
  如果我们把最高法院看作一个机构或行政机关,那么近些年来其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它的运作规模大幅度缩减了。180 在巅峰时期,最高法院每个开庭期大约要听审辩论170件,而最近五年每年听审的辩论都少于100件。181 本部分将解释该行政缩减为何符合新宪法秩序的特征。
  沃伦法院和博格(Burger)法院所判决案件的绝对数量,直观地反映了最高法院在新政和伟大社会宪法秩序中的作用。该秩序是大政府的体制,最高法院也最终将自己看成一个参与者。182 能动主义(activist)的政权必然要求最高法院也积极能动,同其他国家政府机关一道来执行政治体制的原则。183 但是如果大政府的时代结束了,那么大法院的时代也必须终结。最高法院的行政缩减可能因此只是反映了在新宪政秩序中政府规模的普遍缩小而已。184
  (二) 有限政府的宪法判例
  新宪政体制中的最高法院在处理国家政策时,对新旧政策进行了区别对待。当涉及到先前政治体制通过的政策时,最高法院在执行上会设置一些障碍,但同时承认那些障碍并非不可逾越。至于新政策,最高法院会提醒国会和总统:新政治体制的方针要求国家政府的规模要比新政和伟大社会秩序的更小。185 最高法院如果认为国会没有尊重新政治体制的缩减原则,便会进行实际干预。但由于立法和行政机构对这些原则都相当清楚,因此需要司法干预的情况也很少见。换句话说,缩减不仅体现在判决的实体原则上,也体现在行政规模上。186
  1、 对最高法院近来判决的最窄解释。——最高法院关于联邦制的判决最明显地验证了实体性缩减的说法。以下判决是人所熟知的:合众国诉洛佩兹案(United States v. Lopez187, 以下简称洛佩兹案), 该案驳回了学校禁枪区法案(Gun-Free School Zones Act),因为其超越了宪法商业条款赋予国会的权力;188 普林茨诉合众国案(Printz v. United States189,以下简称普林茨案) 该案判决Brady手枪控制法案(Brady Handgun Control Act)无效,因为该法强制州行政官员执行联邦项目;190 博恩市诉佛罗尔斯案(City of Boerne v. Flores 191,以下简称博恩案), 该案宣告宗教自由恢复法案(Religious Freedom Restoration Act)违宪,因为其超越了法院确定的对违反宪法信教自由条款(Free Exercise Clause)进行救济的国会权限;192 还有其他一系列判决限制了国会对各州强加有追溯力的金钱赔偿责任的能力,因为这样的补救违反了第十一修正案。193 仍然存在争议的是,这些判决在多大程度上实质性地限制了联邦权力的范围。例如,那些认为普林茨案是“关键原则发展”或是“对州主权的强烈肯定”的学者,立刻又让步说,这样的案子“影响非常有限”,或者只有“相对小”的“即时实际影响”。194 此处,我对这些联邦制度判决进行非常限缩性的解释,随后本文还会讨论另一种可能,即更扩张性的解释。195
  对这些判例都可以进行限缩解释。在洛佩兹案196中,最高法院驳回了以下观点,即认为只要某种非商业行为的各种结果从总体上看对跨州商业有实质性影响,那么国会对该行为进行规制就是宪法商业条款所允许的。197 然而,洛佩兹案所确立的商业条款的新原则,所适用的案件只限于国会试图规制一个谁也不会认为属于商业的活动。198 当活动是商业性的时候,仍然可以运用上述考察总体效果的方法。因为大多数商业条款立法是在新政和伟大社会体制中通过的,完全适合商业分类,199 所以洛佩兹案判决不大可能要求大规模摒弃旧政治体制的成就。最高法院在洛佩兹案中看起来已相当克制——只是说国会基于宪法商业条款的权力有一些限制。200 但是,这样做了以后,最高法院无需发展一个强有力的原则来严格限制国会的权力,因为在新宪政秩序中,国会不太可能施压反对这个限制。博恩案201也能够被限缩解释。该案宣告宗教自由恢复法案无效,因为它是对立法史上被法院界定为违反信教自由条款的少见情况的过度反应。202 然而,如果违宪可被证明比在博恩案中更广泛,或者如果最高法院自己没有完全确定什么样的行动违反了宪法,那么国会也可能通过一些预防立法,来惩罚那些并非本身违宪的行为。203
  最后,在近来最高法院关于联邦判决里,也可以明显看到实体性缩减的倾向,在这些判决中缩减的形式是限制对州违反联邦法律的救济。第十一修正案的各项判决204使得私人当事人难以(如果不是不可能)因这些违法而获得有溯及力的金钱赔偿。例如,在阿尔登诉缅因州案(Alden v. Maine 205,以下简称阿尔登案)中,缅因州决定,法院不得受理违反联邦公平劳工标准法案不当扣减州雇员工资的案件,最高法院判决国会不能推翻该项决定。206 但是这些判例仅仅是涉及救济的。207 并没有把执行联邦法的其他途径堵死,例如联邦政府的执法行动,208 以及著名的请求对州官员签发禁止令的私人执行诉讼(根据杨(非讼)案(Ex parte Young)所确立的规则)。209 不容置疑,在保障尊重联邦法律上,这些其他救济手段可能不如有溯及力的金钱赔偿有效。210 如果联邦法的受益人和州政府有持续性的关系,例如州政府雇员,则预期救济很可能是合理充分的,而如果州政府可以侵犯联邦权利,并随后继续前进,那么有效性就会降低,例如涉及到一些专利和版权问题时就可能的确如此。211 但甚至对于宪法来说,无法实现最大有效救济也并非罕见,212 而在宪法雄心消退的政治体制中,这样的事也不应有什么特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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