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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假释制度的完善----以罪犯权利保护为视角

浅议假释制度的完善----以罪犯权利保护为视角


On Perfection of Parole----- From the Protection of Criminal


侯艳芳


【摘要】罪犯权利保护是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保护罪犯权利是实现保卫社会的必要条件。假释作为一种对法院裁判确定行刑期限的改变方式,是罪犯享有的权利而非对其奖励。该权利介入了对罪犯主观改造评判的因素,因而其完善对于罪犯改造及其重新回归社会保障措施之建构有重大意义。罪犯权利保护呼唤犯罪控制与罪犯防治的社会工程化,实现罪犯由监禁状态向社会的良性回归并最终保卫社会。
【关键词】假释;罪犯;权利保护
【全文】
  引言
  罪犯权利保护是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保护罪犯权利是实现保卫社会的必要条件,假释制度的完善应以罪犯权利保护为基点。假释性质存在假释权利说和假释奖励说两种学说。假释奖励说认为,刑罚是对罪犯恶行的报应,刑罚的轻重是法院根据罪犯主观方面罪责的轻重和客观方面犯罪事实的大小决定的,不能随意加以变更。假释虽然是附加条件地提前释放,但己经变更了原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这就背离了事实责任论和罪刑等价的原则。假释是对保持善行者的恩惠措施,是一种例外。假释权利说认为,刑罚的性质是矫正罪犯人身危险状态的特殊教育方法,不是用以惩罚犯罪方法。适用刑罚的依据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状态的大小,适用刑罚目的是矫正罪犯的人身危险状态,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假释正是使罪犯从监狱生活向社会生活转变的过渡时期,不是对罪犯的奖励,而是帮助其回归社会的手段。每一个处于监禁状态的罪犯都有权利回归社会。因此,他们都享有获得假释的权利。[1]在我国假释制度的构建与司法执行过程中,应适应假释制度发展的趋势,秉承假释权利说,真正以保护罪犯权利作为刑事执行中的目标,将罪犯这一弱势群体纳入到人权保障的轨道中来。
  假释制度是在罪犯服刑过程中由于具备某些预定因素而使法院裁判的刑期予以改变的一种法律制度,其运行需要严密的配套措施确保假释制度本身的权威。一位美国学者曾言,假释之应用须包括三大根本要素,一是在监罪犯当教育之,以备再入社会;二是在监罪犯当由假释审查委员会对各个人慎重审查;三是出狱人员的监察员之人数,当足供不断的、有效的、同情的监督之。[2]换言之,广义上的假释制度应包括三部分:(1)前置制度,主要指对罪犯在监服刑期间表现的考察以及对罪犯重新回归社会的教育、改造;(2)后续制度,主要指对假释犯在回归社会后的表现监督、保护与引导;(3)中间制度,包括假释权力的行使主体、假释权力的配置及其运作等,实际上蕴含着罪犯权利与刑事执行权以及相关国家权力如法律监督权的对抗与制衡,是狭义的假释制度。以罪犯权利保护为视角,假释制度的完善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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