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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影响司法公正吗?

舆论,影响司法公正吗?


江炳麟


【摘要】轰动一时的吉林“林肯车”案,终于尘埃落定,肇事者付忠涛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6日上午被注射执行,他永远的离开了年迈的母亲,亲人,一切熟悉的人。一起交通事故,当事人被判处死刑,这是不是有点过呢?真的合理吗?法律对任何人都要平等,而对于这个结果,是不是让人有“平民愤”之嫌疑?…
【关键词】舆论 司法公正
【全文】
  (文/江炳麟)轰动一时的吉林“林肯车”案,终于尘埃落定,肇事者付忠涛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6日上午被注射执行,他永远的离开了年迈的母亲,亲人,一切熟悉的人。一起交通事故,当事人被判处死刑,这是不是有点过呢?真的合理吗?法律对任何人都要平等,而对于这个结果,是不是让人有“平民愤”之嫌疑?…
 
  笔者认为这个判决的合法性毋容置疑,争论的焦点在那个小女孩是怎么致死的?法院认定:根据专业人士的结论,女孩是被托带致死,并无证据证明此结论不当。还有一个关键是付忠涛承认他知道车底有人,因为害怕而逃逸,那么判故意杀人是情理之中的了。 但是辩护律师提出,女孩是头部着地致死,不是拖带致死的疑点,如果得到理据的支持,那说明,女孩被撞的时候(此时被告不是故意的)已经死亡,所谓拖带(此时是故意的),实际上是拖尸,并不是女孩致死的原因,那么故意杀人罪名不成立。 所谓的专业人士的鉴定结果成了判案的关键,而辩方又提不出更权威的鉴定,或者对于所谓权威人士的鉴定结果又提不出疑点,法院采信这个鉴定结果也是无可厚非的,虽然被告没有杀人动机,但是他承认知道车下有人,同时正常人(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是神经病)也知道,车下有人拖带肯定会致死或者会造成严重伤害,那么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付中涛的行为在交通肇事以后,就立刻转化成了故意杀人,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肇事司机付忠涛死刑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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