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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实践与思考

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实践与思考


李永禄 熊桂林


【关键词】法律援助  构建和谐社会  思考
【全文】
  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实践与思考
  李永禄 熊桂林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未来,是我们不懈追求的社会理想。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要健全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在全社会大力倡导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保证社会成员都能够依靠法律和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的要求,并指出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增强全社会的创造力;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健全工作机制,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对我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提出的一项要求,也是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战略目标。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方矛盾纠纷,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一个长期稳定的社会环境。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司法救济制度,正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公仆情怀和执政理念。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正是国家对弱势人群的特别关照,有助于他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更充分地行使当家作主的各种权利。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人民内部矛盾,使绝大多数人民群众从心底里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体味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法律援助制度正是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政府关爱”,直接面向社区、面向农村、面向群众,成为政府关心群众、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一、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实践
  经过近年的艰苦发展,我区法律援助多级网络体系已经形成。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接待咨询、电话咨询、来信咨询和一案一例活的教材等诸多途径广泛宣传我国的法律法规,使社会群众遵守法律、依法维权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为推进依法治区、“平安宁夏”、“法治宁夏”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强化措施,积极推动政府责任的落实
  我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高度重视,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切实提升法律援助的社会地位。一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专门召开会议,认真学习《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的有关会议精神,及时研究法律援助工作,多次形成了全面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呈报党委、政府决策。二是各级党委、政府重视、支持法律援助工作。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建国在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会长张秀夫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的信件上批示“要积极参与和支持”;自治区主席马启智在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的请示》上批示“这是‘民心工程’应予支持,从2004年起,财政每年列支100万元,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与此同时,成立协调机构,加强了对《条例》的宣传和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三是经常向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情况和文件精神,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争取各方面的支持。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马启智主席的批示精神,从2004年开始,将100万元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并实行转移支付,要求地方各级财政有相应的配套资金,初步解决了我区法律援助经费困难的问题;自治区人事厅、编办与司法厅积极配合,及时落实法律援助机构编制问题。2004年9月20日,自治区编制委员会正式批准成立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并划拨行政编制4名。四是各级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多次视察、检查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和进展情况,从而为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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