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事诉讼中保障证人如实作证的程序研究

  (二)相互对比法
  对比法也叫比较法或比对法,指对案件中两个或两上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证据进行比较或对照,从中发现和寻找它们的共同点和差异点的方法。在一般的情况下,经过比较,认为相符或一致,没有矛盾,则该证据有可能是真实可靠的;反之,如果比较印证中出现矛盾或者差异,则可能其中之一有问题或者都有问题。当然,对于相互一致的证人证言也不能盲目相信,也可能是证人一起作伪证。实际上,不同证人对同一案件事实的陈述很难完全相同 ,这是由证人证言的主观性所决定的,连细节都完全相同的证人证言反倒不正常了。另外,要求用以进行比较的证据之间必须具有“可比性”,即用作比较的诸证据都是用来证明同一事实或事物,否则就会导致错误结果。相互对比法的逻辑基础是类比法,其结论只具或然性,并非绝对肯定。例如证人作证称:所见肇事车辆为白色小面包,且前车灯被撞坏。而犯罪嫌疑人甲的车辆正符合以上特征。但只能得出犯罪嫌疑人甲有可能是肇事司机的结论,并不能据此就认定甲是肇事司机。
  比较审查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纵向比较,二是横向比较。纵向比较就是对一个人就同一案件事实提供的多次陈述进行比较,看其陈述的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有无矛盾之处。横向比较是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证据或不同人提供的证据作并列比较,看其内容是否协调一致,有无矛盾之处。 例如,某盗窃案件的被告人的父亲作证称:案发时被告人刘某正在家看电视,并指出电视的内容。但经与电视台出具的证明作比较,发现当天根本没有播出该电视内容,从而揭露了其父亲的伪证。
  (三)综合印证法
  所谓综合印证法,是指将涉及对案件事实有关的所有证据加以综合性分析、判断,以认定证据之间是否相互照应、协调一致的认证方法。任何一个证据都无法借助自身来证明其真实、可靠性,只有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加以综合分析、判断,才能确认其真伪。 证人证言的复杂性决定了综合印证是其主要的认证方法。例如,在刘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王某在刘家汤馆,因是否付2元烧饼钱与被告人刘某发生纠纷并动起手来,后王某倒在汤馆门口台阶下,头部碰在石头上致重伤。本案的证据有:(1)汤馆服务员郑某的证言:刘某将王某推倒在地,王跌倒后就起不来了;(2)被害人王某陈述:自己是被刘某打倒在地,头碰到石头上;(3)被告人刘某供述:他先承认打过刘某,后又翻供;(4)证人证言:数名证人证明王系自己摔倒,同时数名证人证明王被刘某推倒;(5)王某系钝性物体致重伤的鉴定结论。以上证据中,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被告人供述前后矛盾,应认定王某是被推倒还是自己摔倒的呢?经过综合分析,认定鉴定结论是真实可靠的,鉴定结论认为王某的重伤 “系外力作用所致”与被害人陈述及汤馆服务员郑某的证言相符,尤其是被害人陈述及汤馆服务员郑某证言的一些细节相一致。而两种截然相反的证人证言,根据矛盾律,必有一假。此案经法官综合认证,排除了被害人自己摔倒的伪证,认定了被告人刘某将被害人推倒并造成重伤的事实。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