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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保障证人如实作证的程序研究

  (一)逐一甄别法
  甄别即审查鉴别,主要用于对收集的证据,逐一地进行单个审查和鉴别,其基本原理是依据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和常识并遵从逻辑推理去辨别证据的真伪,辨别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大小。逐一甄别法以经验判断法和逻辑推理法为基础,对单个证人证言本身内容进行分析,通常作为对证人证言加以初步筛选、审查和判断的必要手段。尤其适用于简单案件中对证言的单一认证,即法官每次仅对一个证人证言进行认证。识别单个的证人证言是否是伪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审查证人证言的内容
  要审查证人证言的内容是否有不符合常理之处,违背常理的证人证言很可能是伪证。例如,在一起盗窃摩托车的案件中,控方的证人作证称:“一天,我开着拖拉机从县城回家,看见被告人王某和摩托车商店的李经理迎面走过来,在他们走过我的拖拉机时,我听见王某低声说:帮帮忙,把我这次弄得摩托车销出去。”该证言的真实性很值得怀疑。首先,王某在大街上谈销赃的事,这不符合常理。其次,证人在轰鸣的拖拉机声中还能听清楚王某低声的谈话,也难以让人相信。最后,在辩方的盘问下,证人不得不承认以上证言是自己编造的,因为以前与被告人王某有矛盾,想借此陷害王某。另外,普通证人用一些专业术语作证,或者几个不同的证人对同一犯罪行为做出彼此毫无差别、完全一致的证言,这些证言就可能是伪证。例如,几个目击证人都说某抢劫犯的身高是1•81米,正好与已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身高一样,后经过质证发现,以上几个目击证人的证言都是某取证人员教他们说的。
  2.审查证人与当事人或者案件的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包括同学、邻居、朋友、亲属、恩怨等关系,证人还可能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经济、政治或名誉上的利害关系。这种种关系有可能导致证人作伪证,包庇或者陷害当事人。当然,这也只能作为审查证人证言的参考因素,而不能仅据此认定其虚假。
  3.审查证人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
  证人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可能会来自司法人员或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威胁、引诱、欺骗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证人证言的虚假。对这种伪证,审判人员应从证言中看出破绽,或从与其他证据的对比中发现可疑点,在分析可疑点的过程中弄清事实真相。
  4.审查证人的品格对其证言的影响
  证人品格影响证人的可信性及其证言的证明力大小。一名证人是否有犯罪前科,是否做过伪证,是否有吸毒或赌博等不良嗜好,这些因素被认为是降低证人可信度的因素,可能使证人证言具有不真实的成分。若以上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或证言自相矛盾,应考虑证言有虚假成分。证人品质的好坏与是否如实作证没有必然的联系,证人品格只作为审查证人证言的参考因素,不能仅据此认定证言是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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