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证人出庭作证的意义不仅通过对证人的察颜观色发现伪证,促进实体真实,还在于在程序上保障了诉讼当事人的质证权,体现了程序正义。其一,证人出庭作证能够使法官对证人的真实意图及思想感情留下丰富清晰的印象,能够获取证人的态度、表情、姿态等情况以综合性地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形成正确的心证;其二,证人出庭作证能够避免或减少书面证言的片面性,发现疑点时及时质询,有利于弄清事实真相。正如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教授所言,证人出庭作证“可使负责审理之法官……听取言词陈述,并且能够察颜观色,而得以获取正确之心证,形成确信”。 英美证据法中的排除传闻法则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直接言词原则都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顺应了对抗制庭审方式的要求,为证人证言有效质证提供了前提条件。但目前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某些地区一审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仅为5% ,有些地方甚至更低。所以,应通过完善证人作证的补偿及奖励制度、加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建立证人服务制度、规定对无合理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惩戒制度等措施,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
(三)设立证人宣誓制度
证人宣誓(oath),是指证人于法庭上开始作证前,通过一定仪式先行向法庭宣誓,保证如实陈述的法律程序。宣誓的意义在于:其一,保障证人如实作证。证人以承担法律责任的名义向法庭保证其所作证言的真实性,宣誓能够唤醒证人良知、使证人深刻认识当庭作证的意义、强化证人作证的严肃性和法律制裁的警戒性、增强证人的责任感、约束证人作伪证的动机。其二,为追究证人伪证责任提供法律上的先决条件。证人经宣誓的证言以法庭记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作为追究其伪证责任的条件。所以证人宣誓在西方学者眼中是确保证人陈述真实的理想条件之一 ,是证人作证的必经程序。我国部分地区试行了证人宣誓制度。如2003年10月20日成都锦江区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房屋侵权纠纷案中,李女士出庭作证时宣读了作证誓词。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审理一起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首次启用证人宣誓制度,并在今后尝试证人手捧
宪法宣誓制度,还要针对证人的年龄、文化程度、行为能力等分别采用书面宣誓和口头宣誓形式。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总结民事诉讼的证人宣誓的司法经验,设立完善的证人宣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