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证中预防伪证的措施
(一)取证人员要掌握取证技巧
1.询问证人是一种重要的取证方法。询问人员应注意尽量深入地询问细节问题,对同一问题反复询问。无论编造得多么真实、掩饰得多么精巧的伪证都会在某个环节露出“狐狸尾巴”,询问人只要足够细心、敏感就会对这些细节产生怀疑,提出有针对性的问题,在高强度问题的“袭击”下,任何说谎的人都会越编越乱、越编越漏洞百出。另外,询问人员对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接触情况应明察暗访,在询问前做到心中有数,然后在询问中对症下药,向其讲明作伪证的危害,使证人心中那杆衡量利益的天平向正义的方向偏斜,促使证人提供客观真实的证言。
2.取证人员应注重收集证人证言之外的其他证据,如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被害人的陈述、物证、书证等,注意利用其他言词证据、实物证据印证证人证言,看证据间能否形成环环相扣、相互支撑的证据体系,通过其他证据的印证来识别伪证。
(二)采取高科技手段固定证言
将询问证人的过程录音录像能够生动、直观、准确、动态连续地再现证人接受询问时的所有表情、声音、神态及询问时的外界情境等,比以笔录的形式固定证人证言的方式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实践表明,在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将询问过程录音录像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由于翻证而出现的伪证。
但音像证言一般又具有易删改,且不易鉴别等缺陷,而且高科技取证手段对取证人员的专业操作设备能力要求也很高,因此高科技取证方法仍作为询问笔录的补充手段为各国所利用,如《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第86条和114条均规定:录音是记录供词的辅助手段,用以补充笔录。我国目前已经承认录音录像、计算机记录是合法的证据形式,并且应用高科技设备收集证人证言顺应了将科技成果转化为侦查手段的世界潮流,证人证言的收集方法也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实现其科学化。
二、举证中预防伪证的制度
(一)建立证言庭前展示制度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刑事公诉案件实行证据展示的若干意见》(试行),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刑事公诉案件证据展示这项诉讼制度。该意见要求,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以外,人民检察院对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后拟提起公诉的,在提起公诉前,向辩护律师公开全部有罪、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辩护律师将所掌握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或者有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证据以及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节的证据,向人民检察院公开。证人证言庭前展示制度,使质证主体双方在庭审前全面熟悉案情和审查证人证言,有针对性地进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如了解对方证人的品格、信用情况与举证方有无利害关系等。如发现疑点,则可以进一步调查取证,从而揭露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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