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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保障证人如实作证的程序研究

刑事诉讼中保障证人如实作证的程序研究


刘立霞


【关键词】如实作证、取证、交叉询问、认证
【全文】
  程序具有保障实体真实的重要作用。美国人重视程序法,胜于实体法。认为“程序是法律的心脏”,依赖程序成为美国法的特征。 正如一句法谚所说的:“正义不仅要被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 to be done) 。“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不但是司法公正的体现,而且是判断案件真实与否的标准。案件是发生在过去的事情,人们无法让时光倒流重现案件过程,只要遵从了“正当法律程序” ,即经过了正当的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程序,通过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就是可以被接受的。在美国著名的辛普森被宣判无罪的刑事案件中,虽然许多美国人认为辛普森是杀人凶手,但还认为“他受到了公正审判”,因为裁判结果通过正当法律程序作出的。在美国人看来,公正不是最后的结果,而是一个过程,一个类似足球比赛的过程,诉讼程序被视为比赛规则,法官被视为裁判;比赛结果是否公正,取决于比赛的游戏规则是否公平合理。 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u Rawls)在他的著作《正义论》 (Theory of justice) 中阐述到:正当程序就如同是两个小孩分蛋糕,让一个孩子切蛋糕,另一个孩子先拿一块。如果孩子们都同意了这种程序,也就是接受了最后的结果。 在这里,程序正义就等同于实体公正,所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对保障证人如实作证具有重要作用。
  证人作伪证是指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证人作伪证违反了刑事诉讼中证人如实陈述的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刑事诉讼法》第98条第1款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可见在刑事诉讼中如实陈述是证人提供证言的一项基本义务。但目前在刑事诉讼中,伪证现象还大量存在。例如,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件中,被告人吕某的父母作为吕某刑事责任年龄的重要证人,在关于吕某年龄的问题上作虚假证言,并伪造证据证明吕某未满14周岁,导致吕某被取保候审,吕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了四起抢劫犯罪,由于吕某父母的伪证不仅影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使吕某一案的整个诉讼过程持续了近两年之久,而且致使吕某给社会造成了更大的危害。最后,儿子因犯抢劫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吕某的父母犯伪证罪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证人作伪证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因: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证人为了报复或感恩;证人怕被打击报复;取证方法不当等。作伪证不仅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干扰了公正司法,所以古今中外人们一直探索如何防止伪证,识别伪证的方法。保障如实作证的方法很多,本文主要从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的角度探讨如何保障证人如实作证,特别是在在刑事诉讼的取证、举证、质证、认证阶段如何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如实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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