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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并未明确纳税人权利

我国宪法并未明确纳税人权利


——读王家林《我国宪法没规定纳税人权利吗》有感


翟继光


【关键词】宪法;纳税人;权利
【全文】
  近读王家林先生的一文——《我国宪法没规定纳税人权利吗》(《中国财经报》2005年6月21日第7版),感想颇多,特写此文向王先生请教。
  王先生的文章主要反驳了“宪法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这一由北大刘剑文教授和人大顾海兵教授等学者所提出的观点。
  王先生认为,我国宪法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其理由主要有:第一,我国宪法中同样有严格预算审批和执行的规定;第二,讨论纳税人权利不能仅看宪法,还应该看《预算法》等财税法;第三,判断我国法律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规定如何,不仅要看宪法、财税法,还要看行政法以及其他法;第四, 顾、刘二位教授之所以得出我国宪法只规定纳税人的义务而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的结论是因为他们片面理解我国宪法和西方国家宪法;第五,他们把纳税人和公民混同起来了。
  关于第一个理由,我国宪法的确有严格预算审批和执行的规定,但是这里所规定的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权力,而不是纳税人的权利。顾、刘二位教授所主张的是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作为个体和集体的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并没有说,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各级人大的权力。各级人大并不等于纳税人。因此,这一理由不能支持王先生的观点。
  关于第二个理由,如果离开宪法,进入到普通财税法的领域,当然能够找到一些规定纳税人权利的条款,特别是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但是,顾、刘二位教授所主张的是在宪法层面上,没有规定纳税人权利,而不是说在法律体系中没有规定纳税人权利。很多国家不仅在普通法律中详细规定纳税人权利,而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权利,我国宪法在这一方面应当予以完善,顾、刘二位教授所强调的是这一点。因此,这一理由也不能支持王先生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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