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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义结构”之经济法分析

“权义结构”之经济法分析


张守文


【全文】
  “责任理论”等规范论问题,已经引起了学界的普遍重视[1],但要深究“责任理论”,则还需要经济法相关理论研究的拓展,其中,“权义结构”理论就是需要深度开发的重要领域。 
  一、“权义结构”的提出及其价值 
  权利与义务,向来是法律制度结构中的核心,同时也是部门法研究的中心问题[2]。由于权利与义务总是要归属于特定的主体,而在各个部门法中,有关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规范在质与量各异,导致权利与义务会形成不同的排列与组合,从而构成各不相同的“权义结构”。 
  “权义结构”是各类法律研究中都不能回避的核心问题。各类法律领域的主体结构、主体的行为结构不同,其“权义结构”与责任结构也会相应地各不相同。这些“结构”上的差异,带来了各类法律制度或部门法之间的差异,从而确立了各类法律制度或部门法的重要价值,也形成了它们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互补性。 
  上述的权利与义务,是一种广义上的说法,其中包含着某些主体可能享有的职权和应当履行的职责。这在一些公法上的“权义结构”中体现得更为明显[3]。例如,经济法上的权义结构中的“权”,就包含了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职权和权利,而其中的“义”,则涵盖了经济法主体所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由经济法学的主体理论和行为理论可知,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具有非均质性或称差别性,其中,调制主体可以享有特定的职权,可以依法从事调制行为,同时,这也是调制主体的职责;而调制受体则可以享有相关的权利,可以依法从事对策行为[4],同时,也要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这些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在其排列、分布、组合上具有经济法的特殊性,从而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权义结构”或“权义体系”。从系统的角度来看,有必要对其从构成上进行经济法分析。 
  对于“权义结构”问题,经济法学界尚缺少深入研究,而事实上,其研究价值已经随着经济法研究的深化而日益凸显。从一般的理论价值上说,“权义结构”直接关系到法学领域的核心范畴和核心问题,因而其研究也必然是各个法学分支学科领域的要冲。任何部门法学科,如果缺少对“权义结构”的研究,则无疑是重大缺失。正因如此,各个部门法学科尽管未必提“权义结构”之名,却都在事实上高度重视“权义结构”的研究。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经济法主体享有哪些职权与权利,应履行哪些职责和义务,同样是经济法制度中的核心问题,因而也是经济法规范论中的重要问题。事实上,“权义结构”理论,同主体理论、行为理论、责任理论,作为经济法理论中的规范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其深入研究尤其有助于责任理论的完善。从实践意义上看,深入研究经济法主体的职权与权利、职责与义务等问题,对于完善相关的立法,对于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问题、侵害市场主体各类权利的问题,以及市场主体规避法律的问题,等等,无疑会有诸多助益,因而对于完善经济法的法制建设甚为重要。 
  由于就某类主体自身而言,其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存在着一定的对应关系;同时,在调制主体的职权与调制受体的义务,调制主体的职责与调制受体的权利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对应关系。上述“一定的对应关系”的存在,有助于通过对调制主体的职权与调制受体的权利的集中研究,来揭示相关主体的职责与义务。 
  为此,下面拟先从经济法的角度,对“权义结构”进行基础性的法理分析,既而再从主体的角度,对调制主体、调制受体的“权义结构”进行具体探讨,即对调制主体的职权与职责、调制受体的权利与义务,分别进行经济法分析,在此基础上,再考察经济法“权义结构”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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