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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相对性规则及其例外情形

论合同相对性规则及其例外情形


吕甲木


【摘要】合同相对性规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传统规则,贯穿合同法的始终。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适应复杂的社会形势,合同相对性规则的适用也出现了诸多例外情形。笔者从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内容来推断构成合同相对性规则例外情形的条件,并对理论上认为的合同相对性规则例外情形及其法理基础作出分析。
【关键词】债    合同相对性规则     例外情形
【全文】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债的关系,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的重要特点,就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我国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须依据的一项重要规则。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自由原则延伸的必然,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当事人自由意志在合同效力方面的体现。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商业交易的连续性、相关性已成为20世纪合同法的经济基础。恪守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已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因而,各国合同法开始承认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1〕
  一、合同相对性规则的确立
  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源自罗马法的“债的相对性”理论。在罗马法中,债(obligatio)这个词,有时并把他称为“法锁”。所谓法锁或法律上的锁链,即指特定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2〕债是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请求权。这种由特定权利人向特定义务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特性,就是“债的相对性”(Relativitat Forderungsrechts)。〔3〕这一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法国民法典》就此作出了明文规定,如第1119条规定:“任何人,在原则上,仅得为自己接受约束并以自己名义订立契约。”第1165条规定:“契约仅于缔约当事人间发生效力。”。《德国民法典》第241 条规定:“债权人因债的关系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的相对性,概括了债的本质特征,并且与物权关系的绝对性形成了明显的区别。正如王泽鉴先生所指出的:“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之给付义务及债权人之权利,乃同一法律上给付关系之两面。此种仅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义务人请求给付之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之为债权之相对性(Relativität des Forderungsrechts ),与物权所具有得对抗一切不特定人之绝对性(Absolutheit)不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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