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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纳税义务:税收债务的扩张--刘剑文教授访谈录

第二次纳税义务:税收债务的扩张--刘剑文教授访谈录


寇红/刘剑文


【关键词】税收债务;第二次纳税义务
【全文】
  记者:据了解,在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已普遍规范了一种纳税义务——第二次纳税义务。而在我国,第二次纳税义务在法律中还是一个空白,对很多人来说还是一个十分陌生的概念。请您对第二次纳税义务作一解读。
  刘剑文:第二次纳税义务在我国法律中之所以是一个空白,主要是因为我国在税收理念上存在的误区。长期以来,我们国家把税收看作是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强制地、无偿地向企业和个人征收货币和实物的一种活动。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体现为一种权力关系,是不平等的。而国外,自从德国《税收通则法》通过以后,把税收视为一种公法上的债权理念逐渐成为主流。这一理念认为,税收是一种债,国家是债权人,纳税人是债务人。纳税人给国家提供税收,国家给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税收法律关系体现为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是平等的。值得欣慰的是,这一理念已为我国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
  有了税收是一种债的理念,便引申出第二次纳税义务之说。国家与纳税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要求纳税人从欠缴应纳税款时起,即负有向税务机关偿付欠税的义务,税务机关即享有向纳税人请求偿付欠税的权利。有债就有债的扩张问题。如民法上的债务扩张一样,税收债务在特定情况下也会出现扩张。为保障税收债务的安全性,第二次纳税义务就出现了。
  记者:请您具体介绍什么是第二次纳税义务。
  刘剑文:日本、韩国、德国的税法规定,当纳税人滞纳的税款即使经过强制执行也无法足额清偿时,与纳税人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经常需要对纳税人无力缴纳的税款承担补缴义务。由于这种义务涉及税收,且属于金钱经付性质,符合债务的形式特征,因此被称之为第二次纳税义务,也叫税收补充债务。这一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税的征收。它在从本来的纳税义务人那里不可能征收到全部或部分税时,把同该纳税人在物上、在人的关系上有特殊关系者作为第二次纳税义务人。让第二次纳税义务人替代本来意义上的纳税义务人的纳税义务。
  记者:第二次纳税义务的特点是什么?
  刘剑文:第二次纳税义务的特点主要在于其从属性和补充性。所谓从属性,是指第三人的第二次纳税义务必须以纳税人的税收债务为前提。如果税收债务没有发生,第二次纳税义务不可能存在。如果税收债务由于履行、抵销、时效等原因而消灭,第二次纳税义务也会因此消失。所谓补充性,是指第三人仅对纳税人确实无力偿还的税款承担清偿责任。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对纳税人的财产已经强制执行但无效果,或者有明显的证据可以认为强制执行将无效果时,才能就其差额向其求偿。如果不具备从属性或补充性,尽管第三人也有可能需要承担税款缴纳义务,但这已经不属于第二次纳税义务的范畴。
  记者:第二次纳税义务在什么条件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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