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些立法下,公立学校的“民办化”势头如火如荼。2003年5月,
教育部下发《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鼓励公立大学举办“民办”的独立学院。短短一年,目前25个省市已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了300多所所谓民办“独立学院”,在校本科生达40多万人。此外,公立中小学也开始大搞所谓校内“民校”。但另一方面,近年来那些真正的民办教育却呈现不断萎缩的趋势,新增民办学校逐年减少,相当比例的民办学校甚至濒临倒闭。一位黯然退出教育的民办教育家说,《
民办教育促进法》到头来却变成了“民办教育破产法”。
这两根线索,尤其是在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起草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由教育部起草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之间,从条文内容、公共政策倾向和
宪法依据上,都存在着严重的立法冲突。从立法模式上看,反映出由全国人大主导的议会立法模式,开始取代以前由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的政府立法模式。90年代中期以前的立法,往往是由国务院相关部委主持起草。但90年代后期以来,由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负责起草的开始多起来。人大及其专门委员会通常缺乏行政部门的直接利益驱动,因此其公共政策倾向逐渐的具有某种宪政化、民主化的走势。譬如人大有可能自发的考虑社会舆论而非政府部门的难处。但由于缺乏一个公开和竞争性的议会立法平台,以及人大与政府之间的宪政关系也尚未到位。于是政府部门就通过滥用自己的行政立法权和大量的授权立法,去和人大进行立法的博弈和制度的角斗。
这种立法冲突在90年代末期以来,已多次发生。如《
公路法》引发的养路费还是燃油附加税的争论。《通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严格责任的争论等。由于违宪审查这一重要的宪政技术的缺失,政府的立法权几乎不受制约。加上它借助中共的势力,在人大立法和制度决策上拥有各种明显或隐性的宰制力。政府的部门利益立场和全国人大正在逐渐形成的中庸立场之间,就形成了一个频繁和反复拉锯的立法冲突局面。有时甚至连最高法院也会参与到这种制度博弈中来。如《破产法》在全国人大历经十年争议无法出台,最高法院干脆就在2002年自行颁布了一个详细的司法解释,其中主要条文就来自当时的破产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