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事实信息理论:证据法学研究困境之出路?

事实信息理论:证据法学研究困境之出路?


余茂玉


【摘要】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问题的研究成果:事实信息理论
三、问题研究的综合评价
(一)积极评价
(二)消极评价
四、结语
【关键词】书评——“中法图”杯第二届法律书评大赛西北赛区一等奖
【全文】
  事实信息理论:证据法学研究困境之出路?
  ——评《刑事证据研究——事实信息理论及其对刑事证据的解读》
  余 茂 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从这一条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作为证明根据的事实。等号后之“事实”学界一般称其为证据事实。那么这里的疑问是:此种证据事实是否就是证据?证据是否必然就是事实?这些是每一个“以法律为业”的人所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随着近现代法学家对刑事证据研究的日趋精细和深入,有关刑事证据的理论却显得日益繁复而混乱,在一些基本的理论问题上仍存争议。正基于此,熊志海博士在其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写就了《刑事证据研究——事实信息理论及其对刑事证据的解读》(以下简称《刑事证据研究》,该书由法律出版社于2004年10月出版)一书,提出了事实信息理论① 及其对刑事证据基本概念的新的解读,在刑事证据理论研究较为混沌之情势下,此项新视角下的研究对证据法学理论的完善之价值值得期待。因此,解读他的著作《刑事证据研究》将对我们的法学研究和证据立法大有裨益。
  一、问题的提出
  古今中外的诉讼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著述中,刑事证据的制度设计和理论研究始终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我国法学理论界对刑事证据的研究在一些基础性问题上尚未达成共识,例如关于证据概念的界定。此外我国现行刑事证据立法也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先天不足,依据《刑诉法》42条第1款规定:事实是证据;第2款规定: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七类是证据;第3款却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样一来,既然这七类证据还需“查证属实”,那么这七类证据就并非是“事实”,于是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不等式:证据是事实 + 七类证据是证据 ≠ 七类证据是事实。而这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的,因为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这个最标准的三段论都是可以成立的,此处大前提是“证据事实”,小前提是“七类证据是证据”,结论显然应该是“七类证据是事实”,而从42条的规定得出的结论却不是“七类证据是事实”。正基于此,有学者提出42条的规定是错误的。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