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宏大理论贬值的时代,任何关于人间真理的认识,即思想的珍珠,不再适宜放置在过时的“理论箩筐”,而应当向自然物一样,自然和非体系存在于社会。正义理论的东方式构建,同样适宜散布在分析具体问题的路径中,它或许可以预防体系化学说的大而不当引致的病毒性攻击。虽然正义理论的成套学说被视为一种思想高树上的果实,对于思想矮人而言通常不可企及,但是对于思想领域的姚明来说,它并非是通过跳跃不可采摘的物什。但是,一种鲜果可能面临糟蹋的命运,正义理论还是保持成混沌世界的自在状态为好――正义理论或许可以是未来某老年学者的详加阐述对象。
二、红色年代法典如何“红配绿”
正义是人类法典“绿色元素”,即它趋向兼顾体贴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蕴含正义理论元素法典被称为“绿色法典”。在红色年代,建构绿色法典的难度相对较大。国家物权主义,作为法典的“红元素”,浸润了我们时代的法律文本。物权法的制作,本质应当是绿色的,但是在红色年代,《红色物权法》的增绿,也是一件色谱调配的超级工作。在“红配绿”的法律演进过程中,制作纯色《绿色物权法》之可能,似乎已经消遁。扛着《绿色民法典》大旗的民法教授,亦不见了踪影――这说明当年《绿色民法典》的染色材料,尚不是饱含正义元素的有机产品,而是随意添加的无机颜料。看来,曾经有人企图将《民法典》染绿的所谓“物文主义”,实际上是法学实验室调配出的一种化工原料。
在物的分配正义尚不能完善建构的环境,《红色物权法》仍然须尽可能“绿化”。物权法至少应当在物的占有和利用正义方面,作出体现正义的规范。国家占有了土地、河流等等物的资源,而这些并非私人控制的物,构成社会公众的生存空间。这些物,应当保留公共利用特性,而不能非经法律规定,形成非公共占有局面。这就是说,对于风景名胜、江河、岛屿这类增加人类“绿色生活”质素的物,不能随意转让为私人占有。同时,如果不对公有物的占有者利用物进行规范,将极大损害物的效用和私人利益。依据利用正义,应当在公共所有的物的利用上,建立保证物的效用和可后续利用原则,要制约占有者对物的随意性利用。根据利用正义,占有者对土地、河流、湖泊、矿产等等资源的利用,应当是环保主义的,不得损害物的后续利用价值。某江临曾指出:“任何占有自然世界的组织,必须对在自然世界中的占有物的完整性和可用性负责――否则它就不是合格的占有者。对于占有者而言,没有完全“自由处分占有物”之权利,而需要兼顾保证占有物完整性和可用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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