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就二手房交易征收个税风波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
姜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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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接受媒体采访时澄清,二手房交易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非新政策,而是一项多年前就有的老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的这次澄清源于一个多月前围绕二手房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所发生的风波。
6月初,南京、北京等地的地税局要求凭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要求”说,二手房交易必须先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此市场反应强烈。这一被称为“新政策”的要求实行不到一个月,北京二手房交易量下降超过4成。于是,地税局宣布,不再强调“先税后证”。
笔者了解,早在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就已经明确对转让建筑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对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了明确的说明。只是“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对个人售房收税做硬性规定”。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人误认为对个人二手房交易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一项“新政策”?10年前制定的法规为什么多年没有得到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说,主要原因有3方面:一是以前个人二手房交易不活跃,交易量不大,社会关注度不强,另外,1999年3部委联合制定的税收政策也宣传得不够,所以没有引起大家充分重视;二是近年来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对这项政策的执行不到位;三是今年6月以来,一些地方重申了这项政策,加强了税收征管,给一些人造成了为配合房地产业宏观调控新开征个人所得税的错觉。
姜教授,请您就这件事发表一点您的看法:
姜明安:我谈六点意见:
第一, 设定一个税种,必须通过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税务总局的规章都无权设定税种。
第二, 行政机关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必须执行。不能自己认为需要执行、便于执行就执行,不需要执行、不便于执行就不执行;不能自己认为“条件成熟”就执行,“条件不成熟”就不执行,或者过几年再执行。国家税法既然有规定,哪一年规定就应该哪一年征,不能拖上几年以后再征。从依法行政和责任政府的角度讲,税务机关没有权力决定任何税种的开征时间。税务机关如果在法律出台后几年不执行,即是违法失职,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 税务机关在法律出台后几年不执行,导致人们误认为此税种不存在,某一天又突然心血来潮,又决定要开征该税种了,这样的一种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诚信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因为行政机关行为的恣意任性、反复无常,会使公众对政府行为失去预期,失去信赖:今天你开征一个据说是五年前确定的税种,明天说不定你又要开征一个也许是八年前或十年前确定的税种,谁说得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