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过罚相当
《草案》第
五条第一款规定了“过罚相当”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一条规定比较到位。如果将“事实”进一步界定为“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则更有利于规范行政行为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其三,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
《草案》第
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草案》确立这一原则的意义非常重大,它是我国国人这十多年来法治和人权观念日益增强在立法上的体现。我建议,今后《
行政处罚法》修改,应该将这一原则完全吸收进去,因为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而且适用于整个行政处罚。
其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草案》第
五条第三款规定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
《草案》对这一原则的表述不仅对原
《条例》有发展(原
《条例》只规定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这一项基本原则,且表述不完善),而且对现行《
行政处罚法》也有发展。现行
《草案》的表述不仅提出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要求,而且进一步明确了教育与处罚的目的与方向: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