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更注重以人为本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原
《条例》虽然也确立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但它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与“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并列,这样规定有冲淡“以人为本”的效应,导致人们在实践中往往将保障经济建设实际置于保护人权之上。而目前人大审议的
《草案》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并列,即有加强“以人为本”的效应。因为“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有利于防止其滥用权力,促使其依法行政,从而能更好地达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第
二条、第
三条和第
五条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的下述四项基本原则:
其一,依法处罚,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
《草案》第
三条规定了“依法处罚”的原则,但该规定不尽完善:只规定了依法定程序处罚,而没有规定依法定权限、范围、条件等实体法律规则处罚。此原则宜参考《
行政许可法》第
四条的表述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
四条是这样规定的:“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显然这样规定比较全面。
《草案》第
二条规定了“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法律没有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不予处罚)的原则,但此条对“法”的界定过于狭窄:只限于“法律”。这可能使我们在某些新的违法行为出现时陷于被动,因为在我国修改法律非常不易,有时三年五载还难于提上立法议事日程。因此,宜将“法”的范围界定为“法律、法规”,至少为“法律、行政法规”。这样,我们在应对新的违法行为时可能主动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