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评析
姜明安
【全文】
《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以下简称
《草案》)第
一条确立了该法的立法目的: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与1986制定,1994年修订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确立的立法目的(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比较,有下述两大特色:
其一,更注重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行为的规范和保障
原
《条例》没有将这一项确立为立法目的,并不意味着当时的立法者对此完全没有考虑,在
《条例》中也不是完全没有这方面的内容。但当时的立法者之所以没有将这一项确立为
《条例》的立法目的,显然是对此目的的意义没有充分的认识,没有对之予以足够的重视。这从
《条例》的整个内容中可以体现出来:
《条例》虽然对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作了若干规定,但非常简略,仅8条,且仅限于裁决与执行程序,而目前人大审议的
《草案》对处罚程序的规定设3节35条,从立案、调查,到处理、决定,再到执行,
《草案》对治安管理处罚的每一个环节的行为都有详细的程序规范。很显然,这些程序规范对于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政,防止其滥用权力是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的。此外,原
《条例》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规定得更为简略,仅2条,而目前人大审议的
《草案》则设专章规定执法监督,特别对人民警察办案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予以详细列举(共10种),并明确规定了这些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和民事责任(侵犯相对人权益,并造成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