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欧盟以外国际社会的重要影响
(1)两个欧盟新指令,尤其是《2000/46/EC指令》作为欧盟银行法的组成部分,所调整的是传统银行法所未涉及的领域,因而为原有的欧盟银行业法律体系注入了新的内容,使之呈现信息时代的新特点;同时,作为一种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立法活动,指令在欧盟这一区域集团范围内协调着各成员国相关的国内法,构成了国际统一立法活动的一部分,从而对丰富和发展区域性的国际金融法律制度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2)通过这两个指令,欧盟表明了其对包括电子货币在内的新的电子支付工具进行积极干预的立场和态度,主张将电子货币发行活动仅限于信用机构,并对其施以有效的审慎监管。欧盟的这种立法举措及其实施的效果将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电子货币管制方式的选择产生示范效应和深刻影响。
(3)对我国来说,两个欧盟指令亦存在重要的参考价值。随着电子商务和电子银行业务在我国的迅速崛起和不断推进,如电子货币这样的新型电子支付手段在实践中也已有所发展。不过,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还难以满足现实经济发展的需要。虽然已经出台了规范银行卡业务,调整网上证券委托交易,以及管理网上银行业务等多部相关行政规章,但在规范和监管新型电子货币活动方面尚未实现重大的立法突破。现实中的某些新型电子货币行为可能因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而难以健康发展。欧盟在电子货币领域的大量立法经验无疑值得我们在制定相关国内法律规范时认真借鉴和参考。
(三)欧盟电子货币机构监管指令的局限性
不过,欧盟的两个指令也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现为如下两点:
1.影响范围较为有限。《2000/46/EC指令》和《2000/28/EC指令》是针对欧盟统一金融业市场的特点而制定的,只适用于欧盟范围内。它们是对经济、政治、法律制度、文化传统等国情相似的欧盟各成员国有关国内法的协调,而并非世界范围的立法协调,因此,与其他全球性国际组织所发布的文件相比,它们的影响力范围则可能有所不及。因为它们毕竟具有浓厚的区域性、集团性色彩,其是否具有普适性,能否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借鉴仍有待观察和实践检验。
2.有关风险管理的内容略显单薄。对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关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行为的风险监管的系列文件,如1998年3月发布的名为《电子银行业务与电子货币活动的风险管理》的报告,2000年10月发布的《电子银行工作组行动与白皮书》及2001年5月发布之《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原则》等,可以看出,《2000/46/EC指令》在有关电子货币机构业务的风险管理方面的规定得简单而笼统,因此必须通过其他欧盟立法或各成员国国内立法进一步补充与细化,而在这方面巴塞尔委员会的上述研究成果显然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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