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欧盟电子货币机构监管指令的积极意义
两个欧盟新指令的颁布对欧盟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均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1.对欧盟集团内部的积极意义
两个指令构成了欧盟内部银行业法律体系之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实施不仅有助于在欧盟范围内协调各成员国之相关立法,为电子货币机构及其业务在共同体范围的自由开展扫除不必要的法律障碍;而且有助于保证电子货币机构的稳健经营、维护电子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及其对电子货币体系的信心;还有助于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律秩序,促进欧盟内部统一银行业市场的形成,以及保障整个欧盟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1)有利于清除不必要的法律障碍。《2000/46/EC指令》“最低限度地”协调欧盟各成员国有关电子货币机构业务经营及其审慎监管的国内法,突出体现了促进欧盟各成员国国内法律法规协调一致的“协调原则”,为欧盟银行法中的相互承认制度和单一执照原则的实施创造了法律基础和条件,也为电子货币机构在整个共同体市场内自由设立和自由服务消除了潜在的法律障碍,因而使其跨境经营的实现成为可能。
(2)有利于保证电子货币机构的稳健与审慎运作。这主要表现在《2000/46/EC指令》针对电子货币机构提出的如初始资本金与持续自有资金要求,业务范围与投资活动限制,以及业务风险管理等一系列审慎监管要求上。
(3)有利于保护电子货币持有人合法权益,增强其对电子货币及支付系统的信心。这一点是通过《2000/46/EC指令》中有关可回赎性的第3条实现的。该规定对于发行电子货币的电子货币机构而言是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即发行人有义务随时应持有人的要求,将所发行的电子货币等值兑现为传统法定货币。这是防止持有人对电子货币这一新型支付方式产生信心危机,保证电子货币运作机制持续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之一。
(4)有助于保障和促进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发展。电子货币机构及其业务形成了金融体系中最具创新性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产品之一,但同时由于它正处于发展的初期,还远未成熟,因此也给整个金融系统带来了许多变数。《2000/46/EC指令》所引进的审慎监管法律框架正是着眼于整个欧盟金融市场体系的稳定发展而制订的。
(5)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与法律环境。《2000/46/EC指令》虽然为电子货币机构单独制定了一套有别于传统信用机构审慎监管的监管框架,但它在加强针对性和效率性的同时,也在某些方面做出了一些较之后者更为严格的规定,管制规则上的宽严结合,使两方面的作用得以相互抵消相互平衡。因此,就总体而言,《2000/46/EC指令》既未使电子货币机构居于一种比发行电子货币的其他信用机构更为优越的地位,也未使之陷于更为不利之境地,它始终维护和保障着二者间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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