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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电子货币机构监管指令述评

  在上述两个指令中,《2000/46/EC指令》由序言和13个条款组成。内容涉及适用范围与活动限制、银行业指令的适用条件、电子货币的可回赎性、初始资本金和持续自有资金要求、投资限制、主管当局对特定要求遵守情况的核查、稳健与审慎经营要求、指令豁免适用的情形、祖父条款以及有关实施、审查和生效的程序安排等多个方面。该指令着重针对电子货币机构的开业、经营和审慎监管进行了全面规范,是欧盟为促成各成员国有关这一方面的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的必要协调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2000/28/EC指令》则由序言和4个条款构成,其核心是对《关于信用机构业务开办与经营的2000/12/EC指令》(以下简称《2000/12/EC指令》)的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它修改了《2000/12/EC指令》中“信用机构”的定义,将《2000/46/EC指令》所称的电子货币机构也囊括其中; 增加了关于将《2000/46/EC指令》第3条所规定的可回赎性要求也适用于发行电子货币的传统信用机构的条款。
  鉴于电子货币发行活动所具有的独特性,《2000/46/EC指令》专门为电子货币机构另行确立起了一套区别于传统信用机构审慎监管机制的新机制。这一举措不仅使原有的欧盟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更趋完善,而且已成为各个成员国制订或修改相关国内立法的重要依据,它必将对欧盟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立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其意义之重大毋庸讳言,因此,《2000/46/EC指令》将是本文介绍和评论的重点。
  (一)《2000/46/EC指令》的适用范围
  1.《2000/46/EC指令》适用的主体
  《2000/46/EC指令》第1条第1款即明确规定:指令适用于欧盟范围内的电子货币机构。在此,所谓电子货币机构,系指除《2000/12/EC指令》第1条第1款第1项(a)所定义之信用机构 以外的发行电子货币形式之支付工具的某个企业或任何其他法人。其中,电子货币是硬币与钞票的一种电子替代品。根据《2000/46/EC指令》第1条第3款之定义,电子货币乃指一种存储于电子设备上的货币价值,它表现为对发行人所享有的请求权。具体而言,电子货币具有如下三个特征:货币价值存储于某一电子设备上,如集成电路卡或计算机内存等;发行时间为发行人接受一定金额的资金时,且该金额不低于所发行之货币价值;以及由发行人之外的实体接受而充当支付手段。
  2.《2000/46/EC指令》适用的客体
  指令适用之客体为电子货币机构业务,即电子货币机构所从事的业务,通常泛指与电子货币的创造和应用有关的各种活动。 但《2000/46/EC指令》所称的“电子货币机构业务”则主要涵盖发行电子货币的业务和发行以外的业务两大类。其中,电子货币的发行是指发行人接受公众的资金并将其兑换成电子货币的行为。对于电子货币发行的性质,可区分两种情况加以理解。第一,该行为若在发行机构的账户上形成了一个贷方余额,则构成《2000/12/EC指令》意义上的接受存款或其他可偿付资金的行为;第二,鉴于电子货币作为硬币与钞票之电子替代品具有独特的特征,倘若收取的资金立即兑换成电子货币,则电子货币的发行本质上不构成《2000/12/EC指令》第3条 所称之吸纳存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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