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私了.公了.法治.和谐社会

  三、半民间半官方的私了待强化,规范私了有利于和谐社会创建。
  除纯私了由族长或地方名人等主持、公了由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主持外,还有些“私了”的主持人是杂乱的,这类私了可以归结为半民间半官方的私了。如行会等非政府组织的私了;工会、妇联、共青团、社区组织等民间社团主持的私了;争议双方或一方系其工作单位领导主持的私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私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主持的私了等等。笔者在此着重谈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私了或称调解。
  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私了,一般称作人民调解,它是人民群众自己组织起来化解自身矛盾,参与社会事务的一种方式。在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减少犯罪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目前当强化人民调解的程序性,使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调解员当强化说服劝导,多做劝和工作,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并做好回访工作,敦促有关当事人履行各自义务。要加强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指导,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同时,落实好调解人员补贴,力争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业务经费预算。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民间性、程序的简便性等特点,以其优势将矛盾及早化解在基层。“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把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探索和推动各种诉讼替代解决方式,进一步健全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处理机制”。⑧
  笔者拙见,可尝试构建《调解法》,把各部门的力量凝聚在一起,把人民调解、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以及民间的私了多种协调手段结合在一起并进一步规范化。大调解机制的创建,可以有效地解决各自为阵的问题,并形成整体合力,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最后达到整个社会之和谐。构筑息争止讼的调解系统意义深远,规范调解(含私了)有利于和谐。这是法治的需要,是时代的需要,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需要,也是人类国际和谐之需要。
  最后,谈一下和谐社会之创建与完善法治之关系。
  毋庸置疑,和谐社会一定是法治社会。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也希望法律能包揽解决一切问题。但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有其局限性。很多问题,法律不适宜解决,如思想问题,私生活问题;许多场合,法律不是主要调整手段,还需要政治、经济、文化、道德、乡规民约等配合或“资助”。和谐社会更需要多种手段来齐抓共管、共建。其中,法治必不可少,和谐社会离不开法律的支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