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马路障碍引发的诉讼

  2004年11月8日,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史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7358.26元;二、被告KK运输公司、刘某对史南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电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676.82元;四、被告市政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676.82元;五、被告电信公司与被告市政管理处互负连带责任。
  四、上诉人疏于安全保障承担补充责任
  一审宣判后,市政管理处不服判决上诉称,史南和电信公司是本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市政管理处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与损害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上诉人对城市道路进行管理、进行修缮,而不对道路上遗留物进行管理、清理。市政管理处不是圆木盘所有人,没有权利处理圆木盘和移动圆木盘。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系上述当事人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所导致,应当根据过失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认定史南承担本起事故的50%责任、被害人承担20%责任并无不当。但原审认定电信公司与市政管理处对本起事故构成共同侵权无法律依据。电信公司在施工结束后,未将电缆绕线盘清理运走,直接实施了侵害行为,这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同时,上诉人市政管理处作为该路段最后的施工单位,又是对道路负有一定管理职能的单位,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却忽视公共安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有疏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电信公司承担赔偿费用的30%,市政管理处对电信公司的赔偿份额承担补充责任。另外,一审在死亡补偿费计算标准上有误,应予纠正。
  2005年2月2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民事判决第二项;撤销原判第一、三、四、五项;史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61368.56元;电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51559.82元,如电信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义务,则由市政管理处承担。
  五、法律条款牵连相关者责任依法确定
  首先,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纠纷。交警认定行车一方车速过快、行人一方未下车推行是事故原因,应各负其责。本案与一般的交通肇事案不同之处在于:电缆绕线盘(电信公司施工后遗留在施工路段物品)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驾驶员突然发现道路中间的圆木盘,急打方向,紧急避让,但还是发生了事故。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