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行政法机制以行政法律制度为载体,各种具体的行政法律制度,从不同的侧面展示着行政法机制。通常而言,行政法律制度变迁必然要受制于行政法机制;而行政法机制的形成与发展,也必然要以制度变迁作为依托。
正如市场机制之激励、制约相容性,从而促成了市场竞争与分散决策的理性化一样[21],要实现、维持行政法的结构性均衡,也必须具有完善的制约与激励机制。行政法机制的制约性是指行政法既制约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预防、制裁违法行政;又制约相对方滥用相对方权利,预防、制裁行政违法。行政法机制的激励性是指行政法既激励行政主体积极行政,为公益与私益的增长创造更多机会,又激励相对方积极实践法定权利、依法积极有序地参与行政,监督行政权的行使,促成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的互动与合作[22]。
尽管平衡法机制的制约与激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是,不可能将二者断然分开,它们在功能上经常表现出相互依赖、共生共促的特性。譬如,激励相对方积极参与行政,既能扩张相对方权利、又有利于监督行政。因此,激励、制约相容的行政法机制顺应了现代政府与市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而且,正是这种贯穿整个行政法体系的制约与激励机制,促成了行政法主体通过多方博弈所形成的对策均衡,以实现行政法结构性均衡。
由此可见,行政法机制的功能在于为各个部门行政法之间、各层次行政法律规范之间提供一个制度链接,为行政法的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的整体性配置以及整个规范体系提供统一的逻辑支持,以保证整个行政法制度结构的有机性。
2、行政法的制度结构
制度是行政法机制的载体,行政法机制的制约功能与激励功能必然要依赖具体制度来体现;行政法的结构性均衡蕴藏于和谐的行政法制度结构之中,这主要表现为兼顾公平与效率的行政实体制度与行政程序制度之间达成默契。
其一,结构性均衡受制于公平与效率的行政法价值目标。平衡论者认为,行政法价值目标的确立应有助于满足公益与私益的双向增长需求,从而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行政法价值目标可以被转译为行政法公平与效率的最佳配置,因为现代行政法只有成功地整合效率与公平,既最优配置行政法资源、又兼顾起社会公平,社会利益最大化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效率不限指行政效率,还包括与之相关的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公平不仅指公、私益之间的分配公平,还涉及相关私益主体之间的待遇公平(平等对待)。兼顾效率与公平的行政法价值目标,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平衡法在制度构建上与管理法与控权法之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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