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一)

  2、 传统行政法学范式的困惑
  当传统行政法学与传统行政法遥相呼应时,传统行政法学范式就不可避免地被烙上时代印痕,传统行政法在理论上也就被赋予了过多的时代合理性[8]。在管理论看来,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政府应是完全理性的、万能的,能够最优地配置社会资源、公平地分配社会财富;公益应优于私益,旨在实现公益的行政权应优于代表私益的公民权。惟此,行政法中行政权优于相对方权利天经地义,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不平等在所难免。与之相反,在控权论看来,人个利益至上、个人权利本位是自由经济的基本含义;市场主体能在“看不见的手”的牵引下最优地配置社会资源,行政干预不仅会带来资源配置的低效,还会形成行政垄断与行政专制。由于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在市场经济中从未分离过,因此行政法既要以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来严格界定行政权的运作范围与运作方式,又要以司法审查作为重要的筹码来制约行政权的滥用。由此可见,在控权论看来,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不平等正好迎合了经济自由要求。
  综上可知,传统行政法学倾向于认为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的不平等(不对等)是行政法的固有特征,正是这种“单方性、强制性与非对等性”将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但是,正如严重的“政府失灵”暴露了管理论的致命缺陷一样,“市场失灵”也否定了控权论对于市场理性的迷信。事实上,无论是管理论所提倡的行政权优于、强于相对方权利的管理法,还是控权论所主张的相对方权利强于、优于行政权的控权法,不仅无法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需要;而且,它们还明显地背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政原则。囿于传统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范畴与核心理念全面抑制了行政法学理论的解释弹性,传统行政法学范式因而捉襟见肘。
  二、行政法学范式转换与行政法结构性均衡
  现代行政法学能否令人信服地解释行政法失衡现象并提供相应的解决行政法失衡问题的理论对策,主要取决于能否成功地实现行政法学的范式转换,或者说,取决于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建构与完善。平衡论者正是在否定传统行政法学思维定式的基础上,努力构建、完善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的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以期有助于实现行政法内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的结构性均衡。
  1、行政法学的范式转换
  传统行政法学之所以会裹足不前、从而无法解释现代行政法制实践中的均衡化倾向,主要归因于传统行政法学范式的思维定式,不可能摆脱固有的解读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关系的假定前提,使得传统行政法学无法成功地走出画地为牢的范式困境。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