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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公权先生学术次第

  政治一元论以国家为最高伦理的理想,如黑格尔以国家为完成自由的伦理整体。国家为了执行规范,有权控制与协调,并经由政府动用强制力,甚至武力,以至于模糊了伦理色彩。如马基维利(Machiavelli)之《君王论》常被视为非伦理或不道德,事实上马氏亦强调政治伦理,诉求秩序与和平,道德色彩仍然显著。他只是认为为了好的目的,可用坏的手段来达到,以恶制恶为最佳利器。霍布士将政治与伦理分开,不过是把伦理臣服于国家主权之下。政治多元论者如杜奎根本否定政治思想中的伦理因素,整个政治关系不是一个理想结构,只是社会进化的产物。社会不臣属于国家,国家不过是为法律所创的工具,不能视为主权。公权先生则认为杜奎的社会决定论过于简单空洞,“社会团结”虽系社会组合的要素,但并不能穷尽社会组合的全部意义,也不能被视为社会生活的最终标准。
  其他多元论者如拉斯基以国家为有权之人的组织,不足以代表全体意愿。柯尔认为政治性质的国家仅系政府运作,不能概括整体社会关系,更不具有绝对的主权和道德,国家反而应臣服于“大众社区”(a general community)之下。拉斯基与柯尔并不否认社会控制所需之整个有机体,只是要把国家变成整体社区合作力的代表,如克拉伯也承认追求社区利益,并不要牺牲社会伦理。然则,以公权先生之见,一元论的黑格尔大致也会同意这些多元论的说法,例如黑氏亦承认政治国家为社区之一部分,然有权控制社区中之一切。黑氏也会同意多元论所说,人与社会有共同利益,不论何种政治和伦理,仍有共通性的政治真理。多元论者不知与伦理一元论有相通之处,斥之甚厉,实因误解伦理为政治绝端的论点。是以柯尔虽反对阿里斯多德,却认同阿氏的“理想国家”。联邦不是为个人而设,因它本身是一种目的,个人的自由可藉联邦而获致。公权先生批评多元论者之误解与偏见使他们不能与一元伦理派调和。大多数的多元论者为个人主义者,却不重视个人为社会的一部分,并不是说一切行动都须受制于公共约束,但个人不可能独活,个人自由也不能完全排除强制力。如果一定要把个人与社会分开、把自由与限制分开,则将陷入无法排解之困境。
  拉斯基说得不错:作为政府的国家只能执行相对的权力,然国家之行动常被视作无可非议的正义;国家主权不过是法律上的最高,却将法律与道德相混,以致于歌颂主权为绝对伦理的最高境界。但是拉斯基之困难在于既已肯定伦理社会理想的存在以及政治国家之需要,然而又无法保证国家工具不会滥用权力以及损害伦理。此为运用与限制国家权力的难题。公权先生承认此为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但提出两点意见。其一,按照拉斯基的权益体制,国家行动取决于全体国民之同意,全民一致绝无可能,仍由多数表决,然而多数仍须由国家执行,依然是拉氏所不能接受的国家行动。脱困的办法,不是搞什么权益,而是要根本取消国家!拉氏限制国家权力的努力岂非白费了?其二,公权先生驳斥拉斯基宣判主权死亡以及消灭二元国家之意图,认为国家之错误实因执行人之错误,不能归罪于国家,然则最紧要的不是限制国家,而是限制个人,限制个人的无知、没有原则的野心,以及漠视与不关心。努力建设一个有公信力的好政府,总比限制政府与国家要好得多。
  萧公权先生批判政治多元论,指出其困难与不一致,但并不反对多元论追求的一些目标,例如重视个人自由,注重政治思想之中的群体观,指出社会组织的具体方法,强调全面而实际的社会过程,注意到除政府与法律之外更广阔的人群关系,以及向绝对国家主义和不能代表全体主权的挑战等等,均足称道。但是多元论言虽美而难信,且终不免自我否定!其意欲以多元国家取代一元国家,欲将国家主权自政治思想中淡出,然而穷尽一切社会力量形成之邦联,终究还是会变成一个完全的整体,又何异于一元之国家?岂非白费心力?
  公权先生学成返国之后,又曾以中文发表《拉斯基政治思想之背景》一文,以及拉氏《国家之原理与实践》(The State in Theory and Practice)、柯尔《现代政治指南》等书的书评,对当时西方政治多元论学说,继续作了鞭辟入微的评介。此时为1930年代,拉斯基的声誉已隆,但其学说尚未尘埃落定。今之学者如施尔斯屈(Bernard Zylstra),研究拉斯基政治思想的发展,发现1925年出版的《政治典范》(Grammar of Politics),实为拉氏政治思想自多元论倾向“集体论”(Collectism)的转折点。施氏认为拉氏之转变,由于其心目中平等观发展的结果,认识到个人意愿之实现有赖于整个政治秩序之完成,洞悉到多元论的缺点,肯定了“多样中的一致”(unity in diversity)。施氏书中颇称引公权先生的评论,却未明言拉氏的转变是否受到萧氏的影响。然而有鉴于拉、萧两氏为同时代的学者,拉氏又曾推许萧氏的批评,而萧氏早已洞察拉氏多元论的抵触与矛盾处(即施氏所说的两难),实已发出拉氏思想转变的信号。公权先生的批评有助于拉斯基之反省,实甚显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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