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共识——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
何怀宏
【全文】
很少有人像罗尔斯那样对一本书倾注了那么多心血,表现了那样持久的耐性的。在罗尔斯于一九七一年出版《正义论》之前二十多年,当他还刚开始在普林斯顿大学任教时,就已经有了一个类似于后来《正义论》中“原初状态”的初步设想,但他没把它整理出来,都还只是些笔记,从五十年代到六十年代,他发表了一些有关其正义论的主要观念的文章,引起了学术界的高度重视。但直到六十年代末,他才决心将其思想写成一本系统的著作,开始他以为只写了350页左右,后来印出来却有587页,不仅在内容和意义上,在篇幅上也成了一本大书。
我们不必赘言《正义论》出版后所产生的巨大影响,此后又是二十多年,罗尔斯虽然又发表了一系列文章,仍然都是对《正义论》的补充和修正。一九九一年三月,罗尔斯在接受采访时谈到他还想写两本书,一本叫《作为公平的正义:一个简略的重述》,另一个是要把他一九八○年在哥伦比亚大学的讲演汇集成书,在那之后,他说,“一个停止写作的时期就将来临”。
现在罗尔斯许诺过的后一本书已经问世(前一本《重述》还只有打印本),这就是《政治自由主义》。一九九三年秋天我去哈佛时正值此书刚出,它被摆放在各书店醒目的位置,而《正义论》作为各书店的基本保留书之一也仍然随处可见,已备每年入学的新生购买。
一九八九年,在一次名为“罗尔斯正义论的最近发展”的专题讨论会上,阿森纳指出罗尔斯的观点在《正义论》之后有三点主要变化,一是诉诸康德式的“人”(person)的概念;二是承认其正义原则只适用于康德式个人的理想社会,亦即现代民主社会,而暂不考虑跨文化的应用问题;三是越来越意识到并重视社会多元化的事实,区分公、私领域,强调正义只是政治的共识。这里已经预示了罗尔斯思想后来变化的某些主要方面,但当时尚不可能予以充分全面的说明,那么,时已迄今,在《政治自由主义》及其之后,罗尔斯的观点究竟又有一些什么样的变化呢?
《政治自由主义》由基本要素、主要观念、制度框架三部分共八讲组成,它从两个基本问题开始:第一,在一个自由平等的公民社会里,公民们合作的公平条件是什么?第二,而对作为自由制度必然结果的合理多元化事实,人们互相宽容的基础是什么?这两个问题也可以合并为一个:在一个其自由平等的公民被合理的宗教、哲学与道德理论深深分裂的社会中,正义与稳定如何可能?罗尔斯联系民主传统的两派来阐述这两个基本问题:一派是洛克,他所重视的是“现代自由”(按照贡斯当的划分),即更重视思想与良心的自由,重视人身与财产权以及法治;另一派是卢梭,他更重视“古代自由”,即更重视平等的政治自由以及公共生活的价值。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所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正是试图调和这样两派,或者说调和自由与平等,所以,罗尔斯说他的两个正义原则既是自由主义的,又是平等主义的,亦即一方面强调自由的优先性,强调人人都应享有平等的基本自由;另一方面又主张实质的而非仅仅形式的政治自由与机会平等,他承认在利益分配上应当容有某些差别,但这些差别应当首先考虑从是否能最有利于那些处境最差者、是否能最有利于最贫困群体的标准去衡量和核准,因为,不仅造成差别的社会条件是偶然的,造成差别的自然因素,或者说天赋在人们中间的分配也是偶然的,因而应当把人们的天赋也在某种意义上视为社会财产,对天赋条件较低者予以补偿,这就是他的引起广泛争议的著名的“差别原则”,例如,贝尔在《后工业社会的来临》中曾评论说,这是以“各取所需”的原则代替“按劳取酬”的原则,“在罗尔斯那里,我们看到现代哲学最全面地努力支持一种社会主义的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