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中国司法会议治理
届数
召开时间
组织单位
主要目的(内容)
一
1950.7.26-8.3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法制委员会
初步划清新旧法律和新旧司法制度的界限;明确了人民司法工作当前的主要任务是镇压反革命活动;建立和健全法院组织结构
二
1953.4.11-4.25
政法委员会
总结新中国建立三年来司法工作和司法改革运动的经验
三
1956.2.20-3.7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贯彻中共中央指示,并总结1955年肃反斗争中审判工作经验
四
1958.6.23-8.20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检查新中国成立八年来主要是《
宪法》和《
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实施以来的工作,其中着重检查了这一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工作
五
1960.2
最高人民法院
肯定1959年法院系统“反右倾”斗争的“成绩”,提出审判工作要更好地保卫党的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要求人民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大搞“协作”
六
1962.10.31
-11.12
最高人民法院
通过《关于在当前对敌斗争中的审判工作的任务》、《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工作试行办法》等文件
七
1965.12.15
-1966.1.8
最高人民法院
通过学习毛泽东思想,交流经验,促进法院工作革命化,全面地正确地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依靠群众实行专政、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方针
八
1978.4.24-5.22
最高人民法院
联系司法战线的实际,深入揭露林彪、“四人帮”破坏人民法院的反革命罪行,分清路线是非;确定新时期人民司法工作的任务
表4 视察团、工作组与现场会
时间
事由
1950年5月
会同最高人民检察署、法制委员会和司法部先后组织两个视察团,出发到东北的沈阳、吉林、松江、辽东和旅大地区及华北的天津、唐山、沧县等地视察
1951年3、4月
最高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组织联合视察团,分赴华东、西北等地视察镇反工作
1951年1月23日至24日
最高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内务部等19个单位派出干部组成中央检查组,分赴华东、中南、西北、华北四大行政区检查
婚姻法执行情况
1953年5月
最高法院和司法部组织工作组赴唐山市工矿区基层法院进行工矿法庭试点,组织工作组赴山东济南市、历城县进行普选人民法庭试点
1955年2月中旬
最高法院派出两个工作组,分赴山东、江苏、吉林、黑龙江等地收集各级人民法院现行诉讼程序的实际资料
1958年10月25日至30日
最高法院、司法部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全国司法工作现场会议,交流司法工作保卫人民公社、保卫钢铁生产、保卫中心工作的经验
为了强化对下级法院的控制,还实行下级法院送报告制度:
“为了使司法机关上下通气,关于下级人民法院送报告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办法:下级人民法院对有关审判工作的报告主送上级人民法院、抄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报告主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抄送上级人民法院;工作计划、综合报告、总结报告同时主送上述两个机关”。35
这种报告制度还表现为最高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司法批复。司法批复是司法解释的一种特殊形式,说它特殊就在于,批复主要是最高法院针对下一级法院即高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的请示而答复的,其答复具有法律效力,其建立的基础是请示制度。1949年新政府成立后就强调建立审判工作中的报告请示制度,认为实行这种制度对于密切上下级关系、交流经验、正确处理重大或疑难问题,避免错误缺点,以及提高干部和改进工作,都有很大的好处。36为了规范请示制度,最高法院还制定过一些专门的文件。37但是,由于批复内容主要是针对个案的法律适用,往往这些案件还在下级法院审理过程之中,国家政权建设的需要压倒了对当事人上诉权利的保护。
总之,为了巩固国家政权建设,使下层政权与中央保持一致,就要建立现代官僚体制。马克斯·韦伯认为在现代官僚机构中达到这一目的有三个条件:第一,官员有可靠的薪金;第二,职业稳定,并有晋升的机会;第三,官员们有明确的职位感,下级服从上级。38对于属于政权组织形式的司法体制来说,司法体制亦要建立一体的官僚体制,通过下级服从上级以巩固国家政权。
司法体制按照官僚体制来组织,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法律审和事实审区分的废除。上诉审亦要求事实审,反映出上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对下级法院控制的强化。建国初期,审级制度中上诉审只进行法律审的原则并没有被明确反对。但是在1956年4月14日司法部的通知中却明确指出,上诉审不作实体审带有若干片面性和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