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9.8
《关于全国司法统计工作决定由司法部统一领导的通令》
1950.5.3
1951.2.27
《对上海市人民法院所提各项问题的批复》
《关于重订司法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1951.4.5
《关于保护国家银行债权的通报》
1951.9.26
《关于认真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检查
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的通知》
1951.10.11
《关于检查司法干部思想作风及对干涉婚姻自由杀害妇女的犯罪行为开展群众性司法斗争的指示》
1952.3.19
《关于‘三反’运动的综合通报》
1952.7.16
《关于开展司法改革运动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1952.12.31
通报介绍湖南省湘潭县巡回审判站的工作经验
1953.1.23
通报批评几个人民法院错误处理革命军人婚姻问题
1953.2.27
指示要求各级法院积极参加贯彻
婚姻法运动
1953.5.28
《关于普选中人民法庭工作的指示》
1953.8.31
《
关于执行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的指示》
1953.10.19
《关于普选人民法庭判决上诉问题的修正通知》
1953.11.13
《关于从司法方面保障执行粮食计划供应和计划收购的指示》
1954.12.7
1955.1.20
《关于学习与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指示》
《关于各运输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今后直接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联合通知》
1955.2.4
《
关于贯彻执行两审终审制的通知》
1955.4.1
《关于从司法方面保障农业生产和粮食购销工作顺利进行的指示》
1955.10.15
《关于加强司法工作保障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指示》
1956.5.19
《关于从司法工作方面保障农业合作化与农业生产的顺利发展的指示》
1956.9.4
《
关于人民法院处理选举案件中的几个问题的综合批复》
1956.12.29
《关于目前省、市、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厅(局)分工合作的暂行规定》(草案)
1957.5.24
《关于城市中当前几类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示》
1959.2.28
通知总结新中国建立十周年来人民司法工作的经验
而且,下级法院的司法行政活动也由司法部控制,最高法院基本上没有分享权力。比如,在1954年8月13日《司法部关于各省与中央直辖市审判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分立问题的意见》中强调:
“各高分院和各省、市院首先应切实向各级党政建议,由于各省、市法院审判工作本已十分繁重,如继续兼管所属法院干部的管理、教育、训练,组织建设,财务,以及陪审、民间调解、公证、律师等司法行政工作,根据几年来的实践经验证明实难兼顾;同时参照苏联审判与司法行政工作分立的先进经验,今后应尽先将各省、市的审判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不同具体情况分别先后逐步分立”。30
但是,到1959年4月28日,第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撤销司法部,原司法部主管的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管理。31 司法部的权力移交给最高法院,无疑增强了最高法院在横向关系中与其他政法机关的权力对比,但是这种横向对比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纵向对比中,由于司法行政归最高法院管理,增强了最高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控制。
四、为什么控制下级法院及其问题
计划经济体制的集权特性决定最高法院的政法治理方式,表现之二是最高法院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控制。从福柯的观点来看,权力关系并不源于某一特别的因素,而是来自于多元;它并不是脱离经济、性别等因素独立作用,而是与他们密不可分的。权力中包含着权术和利益。权力不仅是一种内在的或固有的现象,而且,它与历史进程中的“利益”集团交织在一起。32经济的现代化、民族的统一和国家政权建设是摆在新政权面前的重要问题。国家权力扩张必然要求深入基层和吸收下层的财源,加强对下级的控制,33为实现现代化,司法体制亦不例外。当时旧的法院体系被打碎,最高法院担负着建立全国各级司法体制的任务,所以最高法院的重心除了审判之外,还包括管理各级法院,甚至可以说管理各级法院成了最高法院的最重要的任务。34
将地方机构正规化是巩固国家政权的有效方法。建国初期,下级法院的建设成为最高法院及其他中央政法机关的主要工作。由于决策权力集中在中央,最高法院以及司法部成为司法系统中向下级法院传达中央政策的中介。最高法院本身并没有独立的公共政策制定权力,最高法院通过指示、会议与检查来达到贯彻中央决策的目的(其中在经济建设方面最高法院发出的指示包括:1955年3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迅速布置粮食购销工作,安定农民生产情绪的紧急指示》;4月1日,最高法院、司法部发出《关于从司法方面保障农业生产和粮食购销工作顺利进行的指示》,要求各地法院把保证春耕生产和粮食购销工作的顺利进行,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为配合农业合作化,10月15日,最高法院、司法部又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司法工作保障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