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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体制变迁中的最高法院(1949-1978)

  由于深受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受政治权力的支配,最高法院的行为更多的表现为处理政治斗争、镇压反革命,而不是政治权利(在阶级对立意识形态主导下的社会,政治权利不是法律概念),14政治立场变得十分重要。最高法院第一任院长沈钧儒就专门谈过司法与政治的关系问题:
  “我们人民司法工作必须积极地为政治服务,必须与当前的政治中心任务与群众运动相结合。在各种中心任务与运动中,各地领导机关应把司法工作组织进去,注意运用这一武器,使中心工作做的更好。司法机关本身尤应积极主动配合中心任务与运动,充分发挥人民司法的作用”。15
  为政治服务还表现在最高法院镇压反革命犯罪或经济犯罪上。共产党执政初期,实行经济体制革命,经济犯罪往往被冠之以“反革命”。不同的政治运动,最高法院处理不同的反革命经济犯罪活动—惩办破坏金融和进行商业投机的罪犯、惩办“三反”、“五反”中揭发出来的贪污、盗窃分子。16这一时期打击所谓的反革命经济犯罪是巩固国家政权的需要,比较强调对国家财产的保护。
  “为要贯彻保护国家财产和经济建设的基本任务,各级人民司法机关必须对破坏或侵害国家财产和破坏经济建设的罪犯,更须给予无情的镇压。对其他各种破坏或侵害国家财产、或破坏经济建设的罪行,均应分别轻重首从,给予应得的惩罚和处分;而为的正确的实行保护国家财产和经济建设的经济政策,必须认真地纠正某些地方司法机关中一部分人员的上述各种错误观点”。17
  (二)由于最高法院更多的是从事政治服务工作,因此对专业化的要求并不是很高(主要看政治素质)。最高法院建立之初,在由17人组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委员会中,人员大体上包括了军事干部、中共负责法务的干部、工青妇社团干部、教授和律师,18这反映出新旧司法人员的结合以及群众性司法知识和专业化司法知识的平衡。最高法院最初是在原华北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基础建立来的,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又从各方面调配干部,主要是从人民解放军中抽调若干老干部并吸收一部分青年知识分子。此时政治素质高的人员被优先选拔,政治标准高于专业标准,最高法院的知识结构开始发生了变化。而在进行司法改革运动之后,全国法院系统旧司法人员被清洗,司法知识更多的具有政治性而不是专业性的特征,以至于后来建立的人民法庭,都是采取群众运动的方式进行审判,被认为是走群众路线的一种具体表现。
  从法律审和事实审司法知识的分工来看,由于群众重事实胜于法律,因此在“三反”、“五反”运动中成立的人民法庭基本上丧失了法律审的意义,群众性的司法知识完全替代了专业司法知识。而在整个法院系统中,包括最高法院在内对上诉案件都必须进行事实审,就成为走群众路线的最基本的体现,也象征着群众性司法知识在整个司法知识体制中占据了主要位置。19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增强了国家对社会的资源控制能力。这也验证了这样一种政治思维模式,即只有群众的集体努力才能把社会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通过发动群众才能把所有的问题解决好。相信群众的另一面就是未必相信专业化。因为专业化是认为问题最好由专家来处理,20 尽管在建国初期也有提及过审判人员的专业化问题:
  “为使司法干部、特别是审判员的专业化,今后应尽可能减少审判员和法院主要干部的流动性。有些地区尚不善于运用和发挥法院的审判工作的作用来保证和推动中心工作,往往把司法干部调离法院去单纯‘搞中心工作’,结果既未能以审判工作来‘结合中心’,而且又妨害和削弱了法院的审判效能,徒增积案和群众的不满。此种现象,今后应予以纠正”。21
  但是由于建国初期,整个司法系统是为巩固国家政权建设服务的,因此政治性的要求压倒了对专业化的要求,所有的问题都要通过走群众路线来解决。在这样一种思路指导下,对群众性司法知识的推崇走到了极端,最高法院走上了司法的大跃进,司法干部参加生产,才能保卫生产,审判工作必须和生产劳动相结合,成为司法工作大跃进以来所取得的一条重要经验。22
  最高法院不仅要走群众路线,而且其作用的发挥往往还要借助于宣传媒介才能完成。通过宣传舆论来强化最高法院以及各级法院对司法为经济建设服务的理解,是一种重要的意识形态方式。在这一时期,社论治国比依法治国的意义更大,所有的司法问题都可以通过意识形态来解决。
  表1 人民日报与法院工作有关的社论
  时间
  名称
  动因
  1950.8.26
  《系统地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召开
  1951.6.5
  《加强与巩固人民革命的法治》
  《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通过
  1952.8.17
  《必须彻底改革司法工作》
  司法改革运动开始
  1953.5.14
  《加强国家建设时期的人民司法工作》
  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召开
  1954.3.30
  《进一步加强经济建设时期的政法工作》
  政务院批准政法委员会的报告
  1954.9.4
  《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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