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同时带来经济所有制的变化,而所有制的变化又决定了法院受案类型的变化。建国初期的社会经济改革运动(土改、镇反、三反、五反、农业合作化、公私合营)接连不断,各类社会经济改革运动对由最高法院统管的全国各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都有深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受案的形式和数量的变化上。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开始是惩办破坏金融和进行商业投机的罪犯,稳定物价,安定民生;后来惩办“三反”、“五反”中揭发出来的贪污、盗窃分子,清除旧社会的污毒。在民事审判方面,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变化(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化)导致民事纠纷的变化。土地山林水利纠纷主要是1950年土地改革以后发生的,1953年农业合作化后,这类案件大幅下降;公私纠纷在1952年“五反”之后下降;劳资纠纷在1956年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不复存在。⑦
伴随着这些社会运动结束,最高法院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要求开始被提出来。在1952年底,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和中央各司法机关在结束了司法改革以后,为了准备从司法方面迎接国家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就派了几个工作组到工矿区和铁路、水运方面了解情况。1953年4月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在决议中,就强调提出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在过渡时期总任务提出后,也就更明确了这个方针。⑧根据这个方针,1954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铁路、水上运输审判庭(交通庭);在各省、市法院中设立了122个经济建设保护庭(组)。⑨当时在城市主要是对不法资本家的斗争;在乡村是从司法方面保障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法律要下矿”,即法院要认真处理有关工矿生产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但是由于资源有限,经济建设本身的重要性压倒了政法参与经济建设的重要性,资源配置必然倾向于经济建设。这可以从人员编制上看出来,“编制问题每次开会都会提出来,解决这问题需要时间,不能马上解决。今后还会遇到许多困难问题,因为经济建设需要人更多,而经济建设比政法建设更重要,没有经济建设什么吃饭穿衣都谈不上,所以政法建设必须服从经济建设的需要,法院和检察院所需编制恐不能在短期内全部解决,不能解决的就放一放”。⑩在一定程度上,法院系统成立铁路、水上运输审判庭带来资源配置的浪费,因为并没有太多的经济纠纷可以处理,也因此,1957年8月9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56次会议作出《关于
撤销铁路、水上运输法院的决定》,最高法院交通庭随即撤销。
大致讲来,1956年以后,随着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完成,全国经济采取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农村实行公社化,推行产品经济,缺乏市场机制,对产、供、销等经济合同纠纷也相应采用行政办法解决。加之,全国的工作着重点一直未能转到经济建设上来,因而运用审判职能调节经济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建设为特征的经济审判工作也就一直未曾开展起来。这表明,计划经济下的最高法院对经济的作用有限。
三、最高法院的政法治理方式
由于最高法院基本上与计划经济无关,基本上不涉及计划经济政策的制定。因此,最高法院行为的重心自然转到为政治服务上;而且由于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处理的主要是政治问题,而不是经济问题,群众化司法比专业化司法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计划经济体制的集权特性也决定了最高法院的政法治理方式,多是强调个案的解决,不要求具有普遍的法律(经济)意义。
(一)最高法院在经济方面没有太大的作用,其重心相应的就转移到为政治服务上。最高法院为政治服务就要走“群众路线”,必须主动、积极的建设国家政权。下面一段文字形象的描述了当时的司法工作特点:
人民法院的审批制度和工作作风,是便利群众、联系群众、依靠群众的,是为人民服务的。它决不单凭诉状、供词与辩论来进行审判:而着重于实地的调查研究,了解案情的全部真相和充分证据,然后才依法判决。因此,它常常根据各种不同案情的需要,而采取必要的就地审判、巡回审判、人民陪审等审判方式;坚决废弃反动与落后的主观武断的审判方式。同时,与一切消极地等待诉讼和单纯惩罚等反动与落后的法院制度相反,我们的人民法院一向重视并采用各种方法,进行关于法纪的宣传教育工作。它不仅教育人民减少犯罪,减少纠纷;而且教育人民积极地参加新社会的建设,人民法院向来把关于司法的宣传教育工作,看作审判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进行法纪宣传教育的结果,将大大地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地觉悟,使人民群众能够预防犯罪和纠纷的发生,因此也就使司法工作从被动引向主动,从消极引向积极。11
最高法院不仅要走“群众路线”,更要不断地参加政治运动。每次社会运动一来,最高法院的日常工作就要中断。正如董必武所说:
“大家都知道,凡属大规模运动一开始,许多机关工作人员都投入运动,机关本身的工作,除必要的和必需进行的外,其他的一般工作差不多都停了”。12“我国建国以来一直都处在紧张的群众运动当中。群众运动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发动广大群众搞起来的”“许多事情都是以群众运动方式搞起来的,到目前为止,我们还在搞运动。……运动一来,原来的工作计划就变了。运动本身,一方面改变了原定的工作计划,另一方面促使机关工作的质量进一步提高,并在运动中创造了法律。对我们来说,运动不是障碍、降低了法制工作,而是促进、发展、提高了法制工作”。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