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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司法知识体制再生产

  “最高人民法院认识到,要做好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不仅要依靠法官自身的力量,而且要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特别是依靠法学界的重要力量,充分利用法学理论资源,努力探索司法实践与法律理论相结合的新路。依据这个思考,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立特邀咨询员制度”。41
  最高法院通过同意在一审专利案件中可以聘请专家担任陪审员建立了专家陪审员制度42。不过实践中,建立专家陪审员制度不限于专利案件,已经扩展到知识产权、金融证券等领域。在美国,总统甚至开始任命经济学专家作法官,这些表明,在知识权威和法律权威的博弈过程中,知识和法律开始结合起来。特别是在专业性的案件中,有时知识的力量超越了意识形态的认同,中国最高法院应当利用知识的影响力来调整司法。
  五、媒体的社会建构
  每天我们根据接受到的信息作出判断,以为所看到的世界就是真实的世界。其实未必,媒体往往决定了我们看什么、如何看。“新媒介并不是把我们与真实的旧世界联系起来;它们就是真实的世界,它们为所欲为地重新塑造旧世界遗存的东西”,“媒体塑造和控制人类交往和行动的规模和形式”。43媒介/媒体不仅改变我们认识世界的方式,而且建构新型的社会关系,建构和解构不同社会群体的行为和态度。特别是新兴媒介实际上是瓦解了社会凝聚力,鼓励人们将自身分割为越来越专一的群体并且发展出独特的观看、阅读和收听习惯,而这强化了他们所在的群体和其他群体的区别。44比如,网络基本上是城市的、年轻和知识层次比较高的人才的使用对象,他们可以掀起舆论高潮,进而影响这个舆论,影响司法进程。同时,媒体加快了社会异质化程度,也使得不同利益的声音能够得以表达出来。
  由于每个人的行为依据都不是直接而确凿的知识,而是他自己制作的或者别人给他的图像。媒体也会制造知识来影响最高法院的判断。媒体对最高法院处理司法问题的影响来自以下几方面:
  第一,最高法院处理问题时,由于存在信息费用,媒体提供的信息竟然也会成为最高法院审理经济法律案件的知识来源。在“中福实业担保案”中,我看到最高法院作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判决的知识来源,相当大程度上是来源于行政机关的立场和新闻传媒的报导。在最高法院法官的文章中,45不仅判案时其对行政机关立场的了解来自于媒体,而且其判案的非正式依据还来自于新闻传媒报道的倾向性消息:
  “上市公司坐在担保的火山口上”,这是国内较有影响的报纸《环球时报》某期文章的标题。该篇文章提供了一个数字,指出中国1000多家上市公司约超过40%为其大股东提供担保。个案来说,ST猴王的大股东猴王集团除了长期挪用上市公司十几亿元的资金外,还以ST猴王的名义为自己贷款3.7亿元,担保3亿,最终把ST猴王掏空,并使自己和ST猴王一起走到破产的边缘。中科健公司在2000年到2001年的12个月内累计未他人提供贷款担保24笔,折合人民币6.4亿元。另有部分上市公司为逃避监管,采取迂回担保。2001年12月上海梅林公司发布公告,为另一家上市公司中华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总额度不高于1亿元人民币,期限1年。同一天中华企业也发布公告,为上海梅林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提供贷款担保,额度、期限完全相同。上海梅林既避开了有关规定的监管,又通过中华企业这个中介为大股东债务提供了担保。46
  以及涉及到专业人士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先生的谈话:
  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先生对我们的建议是“修改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不能以其资产为大股东担保;借鉴英美法系的不当得利追回制度,使被股东挪用的资金无论辗转到了第三者还是第四者均能追回”。47
  第二,最高法院在处理司法问题时,应对媒体的立场进行判断,应当意识到不同媒体拥有不同的立场,其背后往往代表着不同的利益。一个典型例子就是“TMT商标案”判决之后,在媒体的运作之下,法学界发表了完全对立的意见:
  表5.1 媒体主持与学者对立(“TMT商标案”)48  
  人民法院报(2000年7月6日)支持最高法院“TMT商标案”
  法制日报(2001年10月29日)批评最高法院“TMT商标案”(略)
  
  第三,最高法院在处理司法问题或其他重大问题时,媒体会引导公众舆论向最高法院施加压力。由于公众舆论的压力,最高法院往往会成为一种半民意机构。如果民意作为司法判决的来源和依据,那么,不仅为外部力量干预司法提供了合理根据,而且也为最高法院干预下级法院审判提供了口实。但是有最高法院会加强对下级法院控制这样的结果本身并不是问题之所在,从知识生产的角度来看,问题的症结在于最高法院依据的是舆论而不是有效的知识。因为舆论都不过是一些意见,“意见有它的基本特征和流通表达的逻辑,首先,意见不是知识,更不是对知识的系统认知,尽管它可能会以某种程度的知识或信息为前提;其次,意见只是意见的主体对客体作出的反应,而不是对客体的本相的认知,包含着某些成见或偏见,49而且,舆论往往会针对事实形成的是道德判断,而不是科学判断,所以由媒体表达出来的舆论往往知识并不严谨,会误导最高法院处理司法问题。
  值得警惕的是,在中国更多的时候,媒体可能会一边倒。媒体往往通过精心安排制造出同意的一致,可能会成为“多数的暴力”的体现,50而司法制度本身正是要起到用来缓和“多数的暴力”的作用。但是,最高法院的行为往往是通过媒体扩大了其影响力,比如宪法司法化的争论更多的是媒体操作的结果。这样看来,最高法院的经济影响力与媒体存在着紧张关系,一方面通过媒体的披露,最高法院的影响力被确认,并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认知强化;另一方面,媒体通过披露最高法院对市场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得最高法院影响力失去了其合法性基础,而这其实是媒体与相关利益集团共谋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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