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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司法知识体制再生产

  由于在个人选择和保留什么知识上,个人的偏好和实际生活环境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因而不同的个人将拥有不同的知识。最高法院法官的知识会有差异、最高法院法官与下级法院法官的知识会有差异、法官与当事人和律师对同一案件的知识也会有差异。我们知道,人们会在自己的头脑中携带一些他们所需要的知识,但多数时候他们只能运用在与别人合作中所了解到的知识。在现代世界中,人们自己的知识在帮助他们满足其愿望上并不很有用,所以,要获得绝大多数我们需要的知识,我们都必须依赖与他人的合作。最高法院通过与其他人的相互互动中产生新知识,改造旧知识。“劳动和知识的分化允许人们专业化,但要求人们相互合作。由于有了专业化,人们才得以获取更多的知识并用它们来解决各种问题。依据经验,人们有可能在无意之中碰到更多的知识。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学习新知识,修改或抛弃旧知识,从而在满足自己和他人的需要上会变得越来越有效能。因此,劳动和知识的分化是一个动态的演化性概念”,22 “当人们相互交往和合作时,他们不断地发现新的感觉,并在保守天性(a conservative instinct)和尝试天性(an experimental instinct)之间来回转换。保守天性要保留其与他人共有的熟悉知识,而尝试天性则要探寻新思想并推翻熟悉的、与他人共有的知识”。23其他当事人给最高法院提供的知识越充足,最高法院对经济法律案件的审理就更有可能发生新的变化,创制新的制度。最高法院在处理经济法律问题时,不论是制定司法解释还是判决都要采取与他人合作的态度,特别是在审判过程中,分配举证责任,让当事人通过竞争帮助最高法院作出判断。
  在目前中国的司法制度中,提出案件真相的主要责任也越来越要求由私人律师承担,开始通过竞争来求索真相。“波普尔的科学进步理论就是强调竞争;而在竞争发现事实与赞扬普遍竞争的古典市场自由派传统之间有一种联系。自由派思想的线索之一就是对在任何问题上拥有终极真理的主张都表示怀疑。法院的市场真理观(审判被视为私人律师提出和支持的竞争性假说之间的争斗)是与这种怀疑主义意趣相投的”。24最高法院推行的审判方式改革引入对抗制度就是司法竞争的表现。对抗制的作用不仅仅在主要诉讼参与人之间起着分散权力的作用,防止判决专横,也有助于司法判决效益的优化。
  最高法院司法知识体制的建立需要的是强化竞争机制,市场完全放开。25因为竞争被视为一种发现有用的人类知识的过程,只有在具备专门知识的人们能相互合作时,知识才能得到利用和增殖。因此,更好的劳动分工-它实际上是对知识的分解和协调-就成为经济进步的真正源泉。最高法院必须学会与地方法院、律师、利益集团、知识分子/经济学家、媒体相互合作和协调,只有通过合作机制,最高法院才能有效的处理经济法律问题。通过建立能利用众人所拥有的各种专门知识的机制,来关注在经济案件中人们在缺乏知识的条件下如何协调他们的个人目标。在司法市场里,充分发挥每个当事人的作用,让各个当事人将努力获取昂贵的但有用的信息提供给法官并影响法官。司法竞争颠覆了传统法院遵循的走群众路线办案形成的“先定后审”、“纠问式”庭审和庭审走过场,减轻了法院的压力。司法竞争市场的形成过程实际上是案件的当事人、律师以及利益集团参与博弈的过程。最高法院审理的一些案件不仅关涉当事人,有时还涉及到各种利益集团,不同利益集团对问题的看法完全不同,各种利益集团会在司法市场上相互竞争,并且各自与律师相互结合,借助于律师的力量来完成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论证,而律师遇到法律之外的问题尤其是专业问题时,也会借助于经济学家进行论证。
  但是,目前的司法竞争市场并没有完全开放,甚至在司法市场中出现了寡头垄断现象。特别是在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最高法院开始形成与少数利益集团的合作机制。比如,2003年12月8日最高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制定过程是:
  2002年上半年,最高法曾委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过一份保险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但保险业内"意见很大"。
  同年9月19日到20日,北京通州月亮河度假村,由保监会主办,中国再保险公司承办了"保险法司法解释座谈会"。与会者包括保监会法规部负责人,以及原人保公司、中国人寿、友邦保险和东京海上保险等中、外资保险公司法律事务部门的负责人。座谈会讨论了最高法研究室民事处修改后的保险法司法解释,原人保公司还提交了一份20多页的反馈意见稿。但据与会人士透露,最终,本次的司法解释也没有获得通过。
  月亮河会议结束后,最高法研究室加强了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并引入了"外脑"。2002年10月底,世联新纪元律师事务所郭玉涛律师、对外经贸大学陈欣教授加入到保险法司法解释的拟定工作中来,与最高法研究室民事处法官汪治平一道,组成了保险法司法解释的起草三人小组。
  与此同时,世联新纪元律师事务所作为主要日常联系工作的协调人,联合原人保公司、中国人寿、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泰康人寿、华泰保险、新华人寿等公司法律事务的负责人形成咨询组,不定期讨论司法解释的问题,为拟定保险法司法解释提供参考。
  2003年1月初,汪、郭、陈三人开始逐条起草新的保险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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