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司法知识体制再生产
侯猛
【摘要】司法体制改革的背后是司法知识体制的再生产问题。整个司法系统必须改变法官垄断司法知识生产或法官与少数利益集团寡头垄断司法知识生产现象。由于最高法院处理司法问题的知识是不完备的,因此必须要在动态的司法市场中与其他当事人通过相互交往完成知识的交流。司法市场应该向所有人开放,让当事人、律师、专家、利益集团(群体)、媒体通过完全的竞争将知识提供给法官。而法院通过完全的司法竞争和司法分工(建立上诉审制度)获取知识比垄断司法知识的生产更有效率,因此,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应该建立自己的司法知识传统。
【关键词】知识成本 知识分工 司法竞争市场 司法知识传统 上诉审
【全文】
我们这个时代的基本趋势,是强化在不同机构之间分配精英人物的趋散力量。
—乔治·斯蒂格勒1
与已有司法体制改革研究侧重于具体制度分析有所不同,2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为切入点,分析司法体制改革背后的司法知识体制改革(再生产)和知识传统形成问题。之所以选择研究最高法院,是因为最高法院司法知识体制的再生产涉及到整个司法知识体制的变化,涉及到整个司法体制的功能变迁,在司法体制改革中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我们可以看到,现代社会中民商经济案件越来越复杂和专业化,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审理的往往是他们实际上不可知(不了解)的问题,他们是在冒着风险提供不恰当的建议(判决)结果。这表明,最高法院规制经济活动存在着知识成本。如果包括经济学知识在内的社会科学知识储备不足,那么就不能建立一个正确的司法制度安排。因此,知识问题构成最高法院规制经济活动的中心论题,也是当下司法体制改革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将以最高法院规制经济的行为为线索考察其重建司法知识体制所需要的条件。我的基本假设是,最高法院在处理民商经济案件(司法解释)时,知识越充分,判断越有效率,那么对社会经济发展越有利。而“知识越充分”的一般前提假设是:最高法院通过完全的司法竞争获取知识比最高法院主导(垄断)司法知识的生产,比最高法院与少数利益集团联合垄断司法知识的生产是更有效率的;由于最高法院处理经济法律问题的知识是不完备的,因此必须要在动态的司法市场中与其他当事人通过相互交往完成知识的交流。
一、“致命的自负”
一般的主张认为,司法应该进行自我约束。3而自我约束的主要原因是知识的问题,即法官由于具有不完全信息,不可能在司法案件中作出完全正确的决定,因此法官行为必须有所约束。同样的,中国最高法院应当意识到其处理经济法律问题知识的有限性,不能假设自己具有“完备知识(perfect knowledge)”,不应扮演一个无所不知的中央计划集权者的角色。但目前的状况是,最高法院由于知识储备的相对不足以及缺少审慎的分析问题态度,不大可能去仔细分析判决或司法解释可能带来的社会后果,不大可能考虑判决或司法解释是否会引起不同利益群体权利的重新配置。
最高法院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是借助于既有的法律理论来分析问题,甚至于迷信理论(缺少理论的批判能力),从理论框架出发,而不是从社会生活实际出发来分析问题。4迷信理论的另一种解释是不相信或不完全相信法官自己创造和运用知识。5将法官的知识和机能理解为“是或仅仅是一种知识灌输的结果,从而几乎完全忽视了法官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在这一单向度的认知框架以及由此而来的研究框架中,法官被视为接受某种被称之为‘司法知识’的消极客体,而并非司法知识生产的主体(这主要是要为法学家支配的法官的知识/权力关系正当化)”。6由于司法知识体制建构的目的不是为了建立法律理论的概念体系,而是为了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为了解决社会生活的实际问题,面对各种各样的知识,法官必须从经验、研究和反思中获取他所需要的知识,来进行判断。法官实际上必须以一个正常人(普通人)的判断标准来解决问题,“法院的标准必须是一种客观的标准。在这些问题上,真正作数的并不是那些我认为是正确的东西,而是那些我有理由认为其他有正常智力和良心的人都可能会合乎情理地认为是正确的东西”。7
一个极端是迷信法律理论,但另一个极端就是不相信理论。最高法院作为政治权力的组成部分,往往还用甚至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用意识形态理论来解决问题,他也需要中央表态。最高法院有时也会将自己扮演为另一个民意机关或半民意机关,提出“司法为民”的口号。法官要特别警惕不能以民意为归依,以人民满意与否进行判断,不能把平民大众的意见作为判决知识合法性的来源,更不能成为民粹主义的工具。8法官进行判断要有一些基本的司法原则进行限制,“他应从一些经过考验并受到尊重的原则中汲取他的启示。他不得屈从于容易激动的情感,屈从于含混不清且未加规制的仁爱之心。他应当运用一种以传统为知识根据的裁量,以类比为方法,受到制度的纪律约束,并服从‘社会生活中对秩序的基本需要’”。9也许,最高法院应当警惕司法为民不仅仅是一种姿态,也会成为一种负担。
还需注意,作为最高司法机关,最高法院在处理经济法律问题上它所具有的是权威优势,而不是专业优势。也就是说,它是作为审判机关而不是专业研究机构处理司法问题。而既然其优势在于其具有权威而不在于专业,那么,在处理经济法律问题时就必须审慎,需要具有对各种知识信息进行处理的能力,根据获得知识进行判断,或者干脆不受理。
但是,更重要的问题是,最高法院实际上垄断了司法知识的生产,10 “司法垄断”降低了思想和方法的多样性。从正式制度来看,最高法院垄断司法知识生产的主要表现是将司法解释的权力集权化。11典型例子是,在最高法院向全国各级法院下发通知,要求暂时不予受理涉及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时候,最高法院的法官解释是,最高法院之所以作出这个决定,一方面是立法的原因,另一方面是司法方面的原因。立法方面的原因是指
证券法对民事责任规定得相当抽象,不够具体,法院操作起来有一定困难。司法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方面是人员素质,另一方面是在司法解释方面还没有公布民事实体方面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目前正在着手做司法解释的前期准备工作。12在我看来,问题并不完全是条件的不具备。像这样证券民事赔偿等专业化比较强的案件,多是发生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这些地方法院的法官素质实际上并不低,而且,一些相关的知识完全可以由专门的证券律师在审判过程中向法官提供。根本的原因是最高法院不愿赋予或不放心赋予地方法院先期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权力,从而在实际上垄断了证券司法知识的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