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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错杀,需要平等“武装”被告人

防止错杀,需要平等“武装”被告人


杨涛


【关键词】防止错杀
【全文】
  防止错杀,需要平等“武装”被告人
  杨涛
  在拳击赛场上,只有级别相当的拳击手才可能进行比赛,如果一个轻量级的选手甚至一个普通人与一个重量级的选手进行比赛,那就会出现完全一边倒的局面,这样的比赛从起点上就不公平。而刑事诉讼就是一场强大的国家对弱小的公民个人发起的一场战争,博弈的一方是国家的代理人,其依托着国家的强大的公权力和雄厚的资源,另一方是单个的被告人,即使其曾经多么凶残或者有权势,但面对着国家,无疑是渺小的,特别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经常被限制,往往处于孤单无助的状态。笔者认为,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运作来看,要保障被告人尤其是面临着死刑指控的被告人的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防止和避免类似聂树斌案一样的错案的发生,仅仅依靠公权力的自身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更多的权利,才能平等地与控方在法庭上对抗,使被告人的辩护权真正得以实现。
  首先,被告人必须享有能获得律师的帮助以及得到律师有力、有效地辩护的权利,这是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关键所在,因为,被告人大多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并且对于法律相关知识并不清楚,只能依靠律师来充分地行使其辩护权。这就要求:
  一、对于有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而其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话,侦查机关应当在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要求人民法院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改变现行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才为其指定律师的做法。这样便于律师从侦查阶段开始介入案件,及早了解案情作好准备。而且,这种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不应当是无偿的,国家或律师协会应当拿出一笔钱成立基金会,根据其工作的成绩给予其一定的报酬,因为根据目前实践情况来看,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因为是无偿的,大多都只是走过场,并不用心为被告人辩护。
  二、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其聘请的或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律师,不应当仅仅享有为其提供法律咨来询、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律师一旦介入诉讼,就应当享有“辩护人”的完整权利,可以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等等。对于有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尤其要强调律师的这一权利,这样,律师才能更有效地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在法庭上进行辩护,而不是像目前的状况一样,律师往往只能针对控方所提出的证据寻找纰漏,而无法拿出自己的有力证据进行反驳。
  三、律师必须享有在侦查机关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侦查进行以后,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后,整个侦查处于一种秘密状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特别是刑讯逼供的情形经常发生。因此,为了遏制侦查人员为逼取口供而不择手段刑讯逼供,就必须对侦查人员的权力进行监督,这就需要律师享有侦查机关进行讯问时的在场的权利,律师在能目及但不能耳闻的地方监督侦查人员的讯问过程。法律应当规定,在没有在场律师签字情况下的讯问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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